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43.50KB ,
资源ID:7381241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38124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及集体议案工作规范》.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仙人****88】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及集体议案工作规范》.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 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消[2010]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部法制局

2、 本局领导,机关各处、室。 警官培训基地。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 王 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 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 第三章 案件法律审核 第四章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遵循以事实

3、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下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人,下同)拟制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连同必要的基础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坚持对法律负责、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就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座谈。涉及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

5、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法制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提出纠正的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报制定机关审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修

6、改,适用本规范关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案件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下列消防行政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消防行政强制(即时行政强制除外);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事项,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下列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二)移送审查起诉; (三)撤销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案件,未经审核,办

7、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下同)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对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填写内部审批文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 对有办案时限规定的事项,办案部门送交法律审核时应当为法律审核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进行案件法律审核,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

8、出说明。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案件审核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法律审核等工作,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收集、编选典型执法案例并组织点评: (一)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1起;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消

9、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2起; (三)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或者本辖区办理的案件5起。 涉及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编选为典型执法案例上报。 第二十条 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公安网“案例管理”栏目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发布为指导性案例。公安部消防局适时发布、汇编指导性案例,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第四章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进行集体议案: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二)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案件(即时查封除外);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10、件; (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 (五)疑难复杂或者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案件; (六)严重执法过错认定; (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会审、集体讨论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议案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11、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 (二)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 第二十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案件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未形成结论的情况,

12、应当如实记录。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的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务、职称,案件基本情况,议案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意见,集体议案结论等。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第二十六条 经集体议案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案件,应当经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制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案件法律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议案台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8 -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