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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员制度.docx

1、法制员制度 法制员制度 三道岭交警大队法制员制度 为健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员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执法监督作用,及时为一线民警执法活动提供执法指导,根据公安部有关要求交,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强、有一定的协调能力,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依法办案。 (二)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法制员一般应具有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资格证书。二、大队按照规定由副大队长谷军兼职法制员。三、法制员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办案进行指导。 (二)与本单位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民警一起,会商复核疑

2、难案件,必要时由支队法制宣传科牵头,组织若干名法制员进行集体研究。 (三)会同大队法制宣传、事故处理与秩序管理,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前进行审核。 (四)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对事故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条款、制作法律文书等进行先期审核。 (五)开展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大队制定科学的事故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六)配合、参与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七)配合、参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查缉、侦破和协查。 (八)指导道路交通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保管、归档。 (九)建立民警个人执法考评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

3、十)定期组织民警进行公安交通法律、法规、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十一)了解基层执法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反馈执法信息,为大队领导决策和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十二)对民警执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 (十三)指导、监督、审核民警执法办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十四)督促民警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参与执法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十六)开展法制调研,收集报送法制信息。(十七)审核本单位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十八)依法举行听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十九)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民警涉法案件,维护民

4、警的正当权益。 (二十)办理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落实法制员例会制度,由法制员汇报单位执法工作情况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五、法制员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执法过错责任。引起赔偿的,应承担相应追偿的连带责任。 三道岭交警大队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河南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基层税收法制工作,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地税系统201*-201*年法制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工作规

5、划》,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立税收法制员是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地税机关的延伸。 税收法制员是指在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各县(市、区)局下属的税务所、中心税务所均应设立一名税收法制员,具体负责有关税收法制工作,与上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业务对接。 第三条税收法制员一般应由熟悉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所长兼任,没有副职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具有执法资格、熟悉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担任。条件允许的,可设立专职税收法制员。 第四条税收法制员应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其相关业务知识

6、与技能,工作责任心强,法律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组织协调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重视、支持、配合、协助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为开展税收法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税收法制员由其所在的县(市、区)局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上报至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税收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县(市、区)局批准,及时上报至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七条税收法制员应当在上级地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开展税收法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下列具体事宜: (一)对内、对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宣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

7、税收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对本单位或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及决策进行审核把关,严防出台违规涉税文件和决策; (三)对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具体税收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四)协助负责人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税务行政赔偿、补偿等工作; (五)协助负责人整理上报应由上级地税机关进行预先审核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资料,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备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资料;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法制调研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七)负责编报本单位税收

8、法制工作信息;(八)其他税收法制工作。 税收法制员的具体职责及工作规程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本制度进行细化,并上报至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八条税收法制员履行职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监督与指导、服务相结合,质量与效率相结合;(四)奖惩并举、权责一致。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对税收法制员的教育培训列入税务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对税收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其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县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法制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

9、交流,为基层税收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学习、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季向县(市、区)局就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进行报告,便于上级地税机关及时了解情况,有效指导基层税务所的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税收法制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登记簿,对各项法制工作特别是需要审核把关的工作事项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对税收法制员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和法制机构专项考核的办法。综合考核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专项考核由县级地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税收法制员工作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税收法制员给予表彰;对监督把关不力,出现严重执法过错或在上级机关年度执法督察、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挖掘提炼先进经验和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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