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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doc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各班:1、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完成时间2010年10月20日,评选条件、程序严格参照附件要求;2、 国家励志奖学金07、09级各班推荐1人参评,08级1班推荐2人参评,国家助学金具体分配名额如下:班级人数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07级1班3422208级1班4133309级1班2722210级1班33232合计13591093、 推荐时一定要在班主任指导下成立评议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4、 各班上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国家助学金审批表、本次班会记录、班内公示情况。表格上传至各班QQ群共享中,请同学们自行下载。数理学院学工室20

2、10年12月14日南华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核

3、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参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班的前30%以内;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学年度家庭经济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6、符合上述条件的孤儿、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和单亲家庭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五条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总人数,按各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人数为基数进行分配。第四章 评审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指标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计划为准;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由所在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组织班级民主测评,参考民主测评意见按照条件推选参评候选人。参评候选人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张榜公示1天,且无异议后推选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同时上交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的评议纪要;3、各学院按照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3天,且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核动力奖学金。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学校收到上级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 各学院不

6、得截留、挤占、挪用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平均分配。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学校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起实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南华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

7、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行一、二、三等分档资助,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受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3000元、2000元、1000元。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二)参评基本条件1、热爱社

8、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6、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附加条件: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学生,每月消费低于150元的;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附加条件:边远山区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市下岗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每月消费低于180元的;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附加条件:无高档消费,每月消费低于230元的。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我校国家助学

9、金的总人数,按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为基数进行分配。第四章 评审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助困的原则。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组织班级民主测评,参考民主测评意见推选参评候选人。参评候选人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张榜公示1天,且无异议后上报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同时上交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的评议纪要;3、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3天,且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助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七条 学校收到上级划拨的国家助学金后及时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第八条 各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生的国家助学金,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平均分配。第六章 附则第九条 学校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起实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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