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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内提前上班工资如何计发.docx

1、产假内提前上班工资如何计发 产假内提前上班工资如何计发 产假内提前上班,工资如何计发?案情简介 小张是北京某企业的翻译人员,经常要陪同领导出国洽谈业务。为此,她几次终止妊娠。后来,她终于在30岁时的201*年4月生了小孩。由于小张属于晚育,按照规定,在90天的正常产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0天的晚育假期。当小张90天的正常产假休完以后,由于工作任务繁忙,企业让她终止休假,立即回来上班。小张考虑到自己将来还要在这里继续发展,就答应了企业的要求。可是在上班一个月后发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企业认为既然给小张交纳了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一切生育保险待遇都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因此,企业

2、拒绝支付小张未休的晚育假期的工资。而小张认为自己在晚育假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不能因为自己享受了生育津贴而拒付工资。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自己的工资,要求企业予以补齐。双方协商未果,小张一怒之下,将该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张的申诉请求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小张未休产假期间提供劳动的报酬,并且补齐小张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与其标准工资之间的差额。专家点评 焦点一: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员工工资的,企业应否补足差额?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享受的待遇。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但是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的工资,这就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生育女职工依法休产假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其月工资,就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做了这样的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因此,企

4、业应当补齐小张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与小张本人标准工资之间的差额。 焦点二:产假期间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生育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工资支付? 应企业要求,小张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但当小张领取了未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后,企业是否就不用支付工资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另外,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因而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所以,小张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

5、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忠告及对策 企业不可以逾越法律对女职工保护的“雷区”,一旦“触雷”,必将败诉。但为了防患于未然,企业还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一)企业可以充分运用用工自主权,在一些特殊或关键岗位上,使用男职工,以避免女职工怀孕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便;(二)充分运用劳动合同约定的风险共担原则及工资福利化策略,合理降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减少企业成本;(三)建立调岗调薪制度,并做好核心员工梯队建设,减少因职工生育给企业经营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产假内提前上班,工资如何计发? 案例小张是北京某企业的翻译人员,经常要陪同领导出国洽谈

6、业务。为此,她几次终止妊娠。后 来,她终于在30岁时的201*年4月生了小孩。由于小张属于晚育,按照规定,在90天的正常产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0天的晚育假期。当小张90天的正常产假休完以后,由于工作任务繁忙,企业让她终止休假,立即回来上班。小张考虑到自己将来还要在这里继续发展,就答应了企业的要求。可是在上班一个月后发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企业认为既然给小张交纳了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一切生育保险待遇都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因此,企业拒绝支付小张未休的晚育假期的工资。而小张认为自己在晚育假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不能因为自己享受了生育津贴而拒付工资。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

7、贴低于自己的工资,要求企业予以补齐。双方协商未果,小张一怒之下,将该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专家点评 焦点一: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员工工资的,企业应否补足差额?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享受的待遇。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但是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的工资,这就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提

8、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生育女职工依法休产假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其月工资,就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做了这样的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因此,企业应当补齐小张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与小张本人标准工资之间的差额。焦点二:产假期间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生育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工资支付? 应企业要求,小张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但当小张领取了未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后,企业是否就不用支付工资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

9、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另外,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因而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所以,小张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忠告及对策 企业不可以逾越法律对女职工保护的“雷区”,一旦“触雷”,必将败诉。但为了防患于未然,企业还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 (一)企业可以充分运用用工自主权,在一些特殊或关键岗位上,使用男职工,以避免女职工怀孕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

10、便; (二)充分运用劳动合同约定的风险共担原则及工资福利化策略,合理降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减少企业成本; (三)建立调岗调薪制度,并做好核心员工梯队建设,减少因职工生育给企业经营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11、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该《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

12、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这次明确了流产产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流产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单位不得安

13、排夜班劳动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wL5P2I"Ij\\h[/kPZc0无锡人资讯`LV(s"t$f?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4s&Y!g#U;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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