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设施申报材料清单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被受理后,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四)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五)录象设备、防护
2、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六)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典当行必须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库存物品价值、注册资金等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数最少不得少于2人,其中专职保安人员不得少于1人;
(八)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受理单(验收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申请人就落实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交市贸易局。初审不同意的,作出决定的公安局应告知理由,便于申请人采取补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