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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旧村改造.doc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旧村改造、 合村并居工作的有关政策 实施旧村改造、合村并居,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思路,同时要完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工作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为此,我县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旧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现就其中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一)工作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

2、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增减挂钩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量力而行、积极推进。要选择居住分散,占地面积大,村级领导班子强,群众积极性高,经济基础好,具有一定的公共积累的村庄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展开。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前,要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同意。在项目的安置区选址、住宅设计建设、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方面,实行听证制度,做到项目实

3、施前农民同意、项目实施中农民参与、项目实施后农民满意。要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乱建住房,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和“小别墅”建设,严禁违反项目区规划和超规模用地。 (二)补偿资金来源。 按照“多方筹资,规范运作”的原则,健全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资金主要来源为:1、分配到我县的市以上增减挂钩专项资金。2、全县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0%,用于增减挂钩工作。3、增减挂钩项目中建新区取得的土地纯收益的全部。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返还及地方留成部分,以及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费用。 (三)补偿标准。 1

4、村庄整体或大部分拆迁,通过建设公寓楼形式集中安置的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净增耕地面积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包括安置、拆迁、复垦等补偿费用)。2、在原村庄建设用地区内,复垦后能与村庄外围农田连成片块的村内部分老年房、房屋闲散安置区,采取在原村庄内插空安置,不新占农用地的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净增耕地面积按照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包括安置、拆迁、复垦等补偿费用)。3、列入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的安置,采取住房和货币两种安置方式,由村民自主选择。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村民到批准的安置区居住。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村民必须与村委会签定放弃住房安置的协议,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按享受住房安置村民的

5、优惠标准执行,由所在镇、村确定,从补偿资金中列支。4、未列入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到城镇购置国有商品房居住,主动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拆迁到位,但保留农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由县财政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主动放弃宅基地并拆迁到位,同时主动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转为城镇居民的,由县财政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资金拨付。 增减挂钩工作补偿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按照规划期限,完成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居民全部搬迁安置完毕,原则上拨付到该项目区补偿总金额的80%;拆旧区按照规划期限和要求全部复垦,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全额拨付该项目区的补偿资金。 对增

6、减挂钩工作完成较好的镇(街道)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提前半年以上完成项目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按照产生的净增耕地面积奖励1万元/亩;按期完成项目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按照产生的净增耕地面积奖励0.5万元/亩。对未能按期按要求完成增减挂钩项目的镇(街道),在科学发展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县政府按财政体制收回已拨付的增减挂钩资金,并追究相关镇(街道)、村负责人的责任。  二、关于旧村改造、合村并居工作 (一)核定安置用地面积。 村(社区)人口数以公安部门登记的常住居民人口为准,其它人员的合法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村(居)民待遇。安置用地面积按村(社区)人口人均60平

7、方米的标准核定,包括住房用地及公共事业和公共建设用地,在此用地范围内可以建设住宅,也可建设商业用房。鼓励集中建设多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多层住宅的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2,高层住宅的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5。   (二)核定旧村庄土地面积。 核定旧村庄土地面积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包括宅基地占地和与村庄相连的未利用土地,具体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负责。   (三)制定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安置用地面积和旧村庄土地面积,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指导符合旧村改造的村(社区)在旧村原址范围内改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村并居的方式,高标准规划,按照辐射半径2—3公里、容纳30

8、00—5000人的标准,建设农村新型社区。   (四)周转用地政策。 旧村改造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后,统筹设置旧村改造挂钩总项目区,进行土地置换和周转。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制定周转用地使用和归还计划,周转用地指标归还期限不得超过3年。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不得低于新占用的耕地标准。到期周转用地指标未归还的,由使用挂钩指标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共同承担周转用地指标使用费,由县财政部门在年终体制结算上解。   (五)供地政策。   1、供地方式。安置用地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以国有划拨方式

9、或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具体方式由村(社区)选择;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用于合村并居后撤并村(社区)居住的建设用地,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调整建设用地,既可采取村(社区)间进行置换土地,也可参照省、市补偿政策和我县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由各有关村(社区)商定置换和补偿办法,解决好集体建设用地补偿问题。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的必须征为国有,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严禁以还建安置等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建新不拆旧。   (六)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行一户一宅还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办法。补偿对象为符合一户一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鼓

10、励支持村(社区)建设集体性质公寓住房,解决低收入村(居)民和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利用旧址建设公寓住房并拆除旧宅的,由县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从土地收益中予以补助。 (七)腾出土地政策。   1、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用于复耕,在规定期限内整理复耕成连片规模(30亩以上)、达到国家耕地验收标准的,在扣除使用的周转用地指标后,按我县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奖励。2、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与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签订协议,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收回成本加20%的标准确定,成交后超出底价部分由县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按2:3:5分成。 (八)收费政策。   1、用于村(居)民住宅建设的改造项目,除供水、供暖、燃气配套费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县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2、省、市收取费用争取按最低标准征收。3、企业性、中介服务性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旧村改造、合村并居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工作要严格按照《博兴县旧村改造申报条件和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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