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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doc

1、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农林场:   为进一步标准农村土地治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实在保护耕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见》(国土资发[XX]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治理的意见》(干府字[XX]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操纵村镇建立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治理。农村集体建立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立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务施行。农民建房应

2、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立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立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进展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立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立,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治理按照干府办字[XX]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治理。农民

3、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立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治理,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市下达的农民建房打算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到达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打算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打算指标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立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施行土地治理法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

4、禁止城镇居民购置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治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标准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根底上进展。没有进展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立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立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治理法》第四十四条、四xx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施行"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

5、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立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证。[文秘范文]:12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效劳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展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

6、展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立局审核。县规划建立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立部门核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立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立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开工兴修。关于由于各种缘故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一般本5/本,特制本20/本。建立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干府办字[XX]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治理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

7、地保护目的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根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立用地打算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立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根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根本农田植树造林、开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二)实行目的治理制。县政府对乡镇土地治理实行年终目的治理考评,将各乡镇辖区内的根本农田、耕地保有量指标、农民建房新增建立用地指标和违法用地执行情况纳入乡镇政府年终目的治理考核体系。   (三)严格落实领导咨询责制。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农村土地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负总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xx条规定:"未按照乡村规划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顿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撤除。"各乡镇是农村土地治理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每年要组织一次违法用地集中清理。对辖区内造成土地治理秩序混乱、违法案件频发的乡(镇)主要领导,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下发的《违背土地治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第15号令)实行咨询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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