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调剂治理制度 医院坚持厉行节约、科学治理国有资产的原那么,对医院存在的部分设备处于以下条件之一时,能够按照程序调剂处理: 一、累计停用时间到达半年的闲置设备。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藏和抢险救灾的设备除外。 二、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设备。虽有技术指标下降,但仍未到达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的同种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达不到20%的。 三、遭遇突发性公共卫惹事件发生时,组织集中优权力量抢救所需的设备、器械。 四、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消费、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医疗设备或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调剂。 五、调剂设备中可供家用者,审批时应严格审批和把关。 六、调剂设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那么,尽量防止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所有调剂设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医疗设备,属于转移性在用的应估价再建帐,应列入设备更新、改造基金或专项工程入库,不得挪做其他用处;组织应急抢救调拨临时征用的,能够按照临时借用手续办理交接。 八、医疗设备的调剂必须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执行。 九、所有待调剂设备,均应按照设备治理标准妥善封存保管,不得任意拆卸,防止腐蚀、损坏、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