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平安消费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平安消费治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恪守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平安消费的文件、指令,严格恪守平安规章制度。
第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消费,对分监区平安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治理;井下泵房排水设备、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治理;
第4条 负责主、副井井筒平安设备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
2、升绳钩头以上80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平安消费三大规程“组织指挥消费。
第6条 经常靠岗检查,觉察违章违纪及时汇报,觉察平安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8条 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平安教育。
第9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平安治理。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查
第11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
3、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恪守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机电监区一
4、分监区长负直截了当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平安消费,导致事故阻碍消费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平安设备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展维修、保养,造成事故,阻碍消费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不经常深化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