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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军抄“编甲”问题辨析.pdf

1、062062西夏学二二二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五辑西夏军抄“编甲”问题辨析陈瑞青郭兆斌 摘要:俄藏黑水城文献中收录的三页抄甲文书,为研究西夏军队季校编甲问题提供了新的资料。这三页文书反映的西夏军抄编甲,既不同于乡里组织中的里甲制度,也不是军队中的军事编制单位,而是西夏军队季校时,按照十抄一甲原则,编成的过录单位。西夏军队的抄甲制度,打破以首领官为中心的编排体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首领官及下辖军抄组成混编建制。负责检校工作的吏员,逐甲检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西夏军抄编甲还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特征,季校结束,西夏军队将恢复原有建制。关键词:军抄;保甲;军籍;乡里 关于西夏乡里组织的情况,只在 天盛律令

2、中有零星的记载:“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从 天盛律令 的记载看,西夏时期在乡里组织中确实存在里甲,其制为十户为一小甲,五小甲(即五十户)为一小监,二小监(即百户)为一农迁溜。随着西夏文军事文书的不断被破译,西夏军队基层建制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史金波先生对西夏军事文书的翻译和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为进一步开展学术探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就西夏军抄编甲文书而言,史金波先生在 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 一文中对俄藏三页以“甲”为单位的西夏文“军抄账”进行了翻译、研究,认为西夏基层组织

3、“甲”的上面有“里”。从兵民合一的角度看,“里”则是“里溜”。或许文书中记载各“十抄甲”的军抄账,是“里溜”军抄账的组成部分。嗣后,在史金波先生所著 西夏军事文书研究 一书中,也对这三页文书进行了整理基金项目:本文系 2021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古文书学视域下的西夏籍帐研究”(项目编号:21BZS147)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陈瑞青(1977),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黑水城西夏文献研究;郭兆斌(1985),历史学博士,现为邯郸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新出文献整理与研究。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法律

4、出版社,2000 年,第 514515 页。史金波: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军事历史研究2019 年第 3 期,第 3942 页。063西夏历史研究和研究,大体沿袭了这一观点。如果此观点成立的话,则西夏军队系统和基层行政组织系统一样,都实行里甲制。西夏实行兵农合一的体制是学界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西夏行政、军事两大系统采用划一的管理体制,这两个系统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别。尽管西夏军事文书中明确记载了“十抄一甲”,但在西夏法典 天盛律令 中并无西夏军队存在“甲”这一级建制的相关记载,因此有必要对文书中出现的“甲”进行重新审视。而要准确地把握西夏军事文书的内涵,必须对文书性质有科学的判断。从这个角度来

5、说,我们应该将西夏军事文书放在文书学的视野中加以研究。因此我们所要做的首要工作是对三件西夏军事文书的性质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对文书中出现的“十抄一甲”给予更为合理的解释。史先生翻译的反映西夏抄甲制度的文书一共有三页,分别是俄藏 HB.No.2547-2 号、俄藏HB.No.2547-3 号和俄藏 HB.No.2851-17 号文书。这三页军事文书均写于缝缋装佛经册页背面,文书多处有涂抹痕迹,收录于 俄藏黑水城文献 第 13 册。为研究方便,现将这三页文书依次迻录,文书译文以史金波先生 西夏军事文书研究 为底本,参考 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以下不再说明。其中俄藏 HB.No.2547-2 号文

6、书译文:前缺1.十抄甲一抄嵬移子盛,单人,全有2.首领嵬移祥和盛下属3.九抄杂人4.一抄善单人,有马5.首领前有祥和盛下属6.九抄杂人7.一抄嵬移回鹘讹,单人,全有8.首领前有祥和盛下属9.二抄首领梁有宝,下属10.一抄使军五,单人,无有 史金波:西夏军事文书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21 年,第 140144 页。史金波、魏同贤、克恰诺夫主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 13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第 8586 页。西夏文“一抄”被涂抹。西夏军事文书研究第 141 页作“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下有”。“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下有”。“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下有

7、”。“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有骑”。064064西夏学二二二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五辑11.一抄恧恧神布,单人,无有12.四抄首领嵬移,下属13.一抄嵬移单人,无有后缺该页文书分别在第 3 行和第 6 行出现“九抄杂人”,第 6 行“九抄杂人”四字被涂抹,故第3 行“九抄杂人”四字为修改、增补文字。仔细观察两处西夏文字,存在明显不同:其一,两处“九抄杂人”书写习惯存在明显差异,第 6 行的“人”字是西夏文,而第 3 行的“人”字是汉文;其二,第 3 行“九抄杂人”四字墨色较淡,和第 1 行的“十抄甲”无论墨色还是书写笔迹一致,说明第 1 行的“十抄甲”和第 3 行“九抄杂人”属于二次书写文

8、字。史金波先生认为第一抄嵬移子盛,是首领嵬移祥和盛的属下,他和后面的“九抄杂人”,正好十抄。这一结论应当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前 8 行的三个军抄的士兵嵬移子盛、善、嵬移回鹘讹,均为首领嵬移祥和盛的属下,所不同的是在善、嵬移回鹘讹这两个军抄标注为“首领前有祥和盛”,“前有”可以理解为“上有”或“同上”的意思。如果按照第 3 行“九抄杂人”来统计,“九抄”中除了来自首领嵬移祥和盛属下的两个军抄外,还有来自首领梁有宝的两个军抄以及首领嵬移的四个军抄,这样来看似乎只有八个军抄的“杂人”。但是我们从其他西夏文检校军“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有骑”。图1俄藏HB.No.2547-2

9、号文书图版065西夏历史研究事文书来看,首领官本身也算一个军抄,因此统计下来仍是十个军抄。如果按照第 6 行“九抄杂人”来统计的话,恰恰是九个军抄。至于为何将“九抄杂人”提前了一个军抄的位置,仍有待考察。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需要说明,按照文书中所记载的军抄形式,首先登记首领官所在军抄的人员、甲披、马匹等事项,然后再登记首领官下属各个军抄的情况,文书第 9 行和第 12行都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登记的。也就是说,从文书书写格式上可以判断,嵬移子盛、善、嵬移回鹘讹三个军抄之前应当是首领官嵬移祥和盛的情况。从登记形式判断,在“首领嵬移祥和盛”之前还要标注其为管辖几个军抄的首领。从文书内容来看,至少应当

10、为“三抄首领嵬移祥和盛”。在这页文书中“十抄甲”是二次书写的,并没有出现第一次书写的“十抄甲”,笔者推测其位置应当在“首领嵬移祥和盛”之前。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这页文书中的“十抄甲”并不是从首领官开始登记的,而是从其下辖军抄开始登记,这就出现了在“十抄甲”登记中,首领官所在军抄与下辖军抄不在同一“甲”的独特现象,亦即同一首领官下的军抄可以被编入不同的“甲”。俄藏 HB.No.2547-3 号文书译文:前缺1.十抄甲首领居地羌,单人,全有2.九抄杂人3.六抄首领前有羌盛下属:4.一抄浪山盛,人员二人,有马5.正军山盛6.辅主乐盛7.一抄讹十月盛,单人,无有8.一抄,单人,有甲、马后缺 陈瑞青:简论西

11、夏“军籍”文书的性质及其价值,西夏学第十九辑,2019 年第 2 期,第 278288 页。西夏军事文书研究第 142 页作“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下有”。066066西夏学二二二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五辑该页文书史金波先生译出 8 行,观察图版第 1 行前明显有两个西夏文字未被翻译,因此该页文书所存文字为9行。同时,文书第1行的“十抄甲”、第2行的“九抄杂人”两处文字被涂抹。史先生已经指出,六个军抄都是首领居地羌的下属。文书中只存留了三个军抄的登记情况,后缺三个军抄。如果按照首领官算作一个军抄计算,包括首领居地羌在内,一共有七个军抄,尚缺少三个军抄才能组成“十抄甲”。也就是说,这页文书登

12、记的“十抄甲”并非由首领居地羌及其下辖军抄组成,至少还需要一个“二抄首领”才能组成“十抄甲”。从这一点来看,文书并不完整,后有阙文。这页文书的登记形式和上页文书有所不同,“十抄甲”是从首领官“居地羌”开始登记的,其后为“九抄杂人”。何谓“杂人”,我们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解释。通过文书来看,这些“杂人”都是以军抄的面目出现,他们有马、有甲,甚至由两人组成包括正军和辅主,这说明所谓的“杂人”并非军队中的闲杂人员或从事后勤保障的勤务人员,而是军队中有正式编制的战斗兵员。将他们列为“杂人”,笔者以为可能和“合抄编甲”有关。前面我们已经提及,文书中的“甲”是由不同首领下的军抄组成的,在登记时第一个军抄除外,

13、其余的均被称为“九抄杂人”。如俄藏 HB.No.2547-2 号文书,首领官嵬移祥和盛下的军抄嵬移子盛,被编为“甲”中的第一个军抄,而其下的善、嵬移回鹘讹两个军抄则被编入“九抄杂人”。这说明即使同一首领官下的军抄也有“杂人”和“非杂人”之分,但并不妨碍他们被编入同一个“甲”。总的来看,甲抄制度下的军抄并非来自单一的首领官,而是由不同的首领官下的军抄经过整编后,十抄组成一甲。由于军抄来源不同,故而属于混编部队,因此“杂人”可以理解为掺杂、混杂在一起的军抄士兵。俄藏 HB.No.2851-17 号文书,现存 10 行文字,史金波先生将其分为左右两面翻译,右面图2俄藏HB.No.2547-3号文书图

14、版067西夏历史研究文字 4 行,左面文字 6 行。右面:前缺1.一2.二抄首领那征犬下有:3.一抄首领那征犬,单人,全有4.一抄那征乐,单人,无有左面:1.领卜奴卓下属:2.一抄卜盛3.十抄一甲4.一抄卜盛,人员二人,无有,首领5.原下属6.正军后缺西夏军事文书研究第 143 页作“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下有”。西夏军事文书研究第 144 页作“下属”,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作“下有”。图3俄藏HB.No.2851-17号文书图版068068西夏学二二二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五辑通过图版可以看出,左面第 2 行西夏文“一抄卜盛”被涂抹,从其左侧单行另书“十抄一甲”四字。很显然,“十抄一甲”

15、为二次书写文字。该页文书左面第 3 行明确写明“十抄一甲”,这是关于西夏甲抄制度最为直接的证据。文书第 5 行“领”字前漏书“首”字,卜盛所在的军抄应当就是首领官卜奴卓的下属。根据俄藏 HB.No.2547-3 号文书登记形式判断,俄藏 HB.No.2851-17 号文书左面缺少的文字应当是首领官卜奴卓兵员、马匹、甲披的配备情况。从这页文书也可以看出西夏的军抄编甲并没有从首领官卜奴卓开始,而是从其下辖的第一个军抄“卜盛”开始编的。这表明同一首领官下的军抄被编入不同的“甲”,并非个例,而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另外,这页文书编甲形式也与前两页有所不同,前两页文书“十抄甲”出现的位置是在首行,而这页文书

16、“十抄一甲”出现的位置是在文书左侧中间,这说明编甲文书基本按照每页登载十抄一甲的原则进行登记,但每个军抄人员不等,未必能够将十抄士兵信息完整登记在一页纸上,这就造成在一页纸上两个“甲”连续出现。从这页文书可以看出,文书右侧 4 行以及左侧的第 1、2 行的军抄属于一个“甲”,而左侧第 3 行以后的军抄属于另外一个“甲”。通过分析以上三页文书,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文书中的“十抄甲”并非由一个首领官组成,HB.No.2547-2 号中的“十抄甲”是由三个首领官及其下辖军抄组成,HB.No.2547-3 号文书至少由两个首领官及其下辖军抄组成;西夏军队“十抄甲”的登记,既可以从首领官开始也可

17、以从其下辖的军抄开始,如 HB.No.2547-3 号文书就是从首领官开始登记,而其他两页文书则是从首领官下辖军抄开始登记;文书中的“十抄甲”“九抄杂人”可以被涂改,其位置可以被调整,也就是说并不是固定的。一个抄甲可以登记在一张纸上,也可以两个抄甲在一张纸上连续出现。这些认识对于准确理解西夏“抄甲”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三页“抄甲”文书的性质。俄藏黑水城文献 的整理者将上述文书统一定名为 军抄账。那么这几页文书是否为西夏军抄账目或账簿,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此前,史金波先生对七件西夏文“军籍”文书进行了翻译和研究,其中俄藏四件、英藏三件。笔者曾对这批军事文书的性质提出质疑

18、,认为这批文书是黑水城军抄首领官向上级汇报所管军抄一年来兵员、官马、甲披、印信等注籍情况的告秉公文。虽然不是西夏军籍,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夏军籍登载的主要内容和登记形式。这七件西夏军事文书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基本一致,记载着众多西夏基层军事的人员、马匹、装备等详细情况。这批军事文书是西夏军队“检校”过程中形成的申报公文,文书中很多内容和“抄甲”文书比较接近,因此对于研究西夏“抄甲”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现以俄藏 HB.No.4197 号文书为例,进行说明。该 参见史金波西夏文军籍文书考略以俄藏黑水城出土军籍文书为例,中国史研究2012 年第 4 期,第 143174 页。陈瑞青:简论西夏“

19、军籍”文书的性质及其价值,西夏学第十九辑,2019 年第 2 期,甘肃文化出版社,第 284 页。069西夏历史研究文书录文最早见于史金波先生 西夏文军籍文书考略以俄藏黑水城出土军籍文书为例,后收录于史先生 西夏军事文书研究 一书,录文略有调整,故以 西夏军事文书研究 为底本,参照以 西夏文军籍文书考略以俄藏黑水城出土军籍文书为例(以下简称 考略),其译文如下:1.黑水属军首领嵬移西铁吉,正军一种纳告2.先自全籍告纳,天庆己未六年六月一日始,至天庆3.庚申七年五月底,无注销,已做。八种4.正军三5.官马一6.甲一7.披一8.印一9.辅主一强10一抄有三种二抄无有11.一抄首领嵬移西铁吉,人员二

20、人,有三种,马栗12.正军西铁吉,四十四13.番杂甲:胸五、背六、胁四、结连接八、衣襟九、末五、臂搏护十14.手头护二、项遮一、独木下三、喉面护一、衣裙十二15.铁索五、裹节袋绳索等全。16.番杂披:红丹色麻六、项五、肩护一、胸三、喉嗓二17.二、马头套等全。18.辅主一强:前前俄,六十三19.二抄单人,无有。李兆儿,六十五;酩布阿犬,七十九20.天庆庚申七年六月西铁吉 史金波:西夏军事文书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21 年,第 224227 页。“已做”,考略作“已定”。“臂搏”,考略作“臂普”。“项遮”,考略作“颈遮”。“独木下”,考略作“独目下”。“二”字考略未译出。“项”,考略作“颈”

21、。070070西夏学二二二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五辑21.黑水属主簿命屈22.黑水属主簿命屈23.十八(画押)背面签署:1.检毕(大字)(画押)2.都案(画押)3.案头(画押)4.者显令(画押)这批西夏军事文书无论在书写形式还是汇报内容上,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首先汇报首领官下各军抄的总体情况,事项包括正军、官马、甲、披、印、辅主的“在籍”情况。其次,分列各军抄的兵员、马匹、甲披的具体情况。在这一部分,首领官所在的军抄作为第一个军抄申报,其后列首领官下辖军抄。西夏在籍兵员包括正军、辅主两类,有的正军没有辅主则称“单人”;有的正军则有一名至五名不等的辅主,辅主还要标注“强”“弱”及年龄。关于正军的“马匹

22、”“披”“甲”,都要详细登记,有的正军配备马、披、甲,则注明“全有”,如配备不全,则注明实际配备情况,如没有配备则注明“无有”。这批“告秉公文”实际上是各首领为进行军队“检校”而申报各军抄人员、器甲、马匹在籍情况的公文。“告秉公文”与“抄甲”文书相比较,两者既有诸多共同点,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其一,两者都是以首领官为单位进行登记的,所不同的是“告秉公文”是以单个首领官组织申报,而“抄甲”文书多个首领官编排在一起。这说明二者属于不同的文书体裁。“告禀公文”属于申报公文,有明确的撰拟主体、公文体裁、落款、签押等,而“抄甲”文书则没有这些文字,应当属于汇总不同首领官军抄的“簿籍”。其二,在进行登记顺

23、序上,首领官都是作为第一个军抄登记对象。不同点在于,“告禀公文”因为是首领官作为申报主体,故在其下辖的军抄中不再注明属于哪位首领官,而“抄甲”文书则不然,尽管前面已经登记了首领官的情况,但仍在其下辖军抄注明“首领某某下有”。在“告禀公文”中已经明确“首领官”的姓氏,故在其管辖的军抄正军、辅主中不再提及姓氏,直接登记名字;而编甲文书则不然,它是以军抄作为登记单位的,首先登记军抄人员情况,再于后注明所属“首领官”。从这一点来说,二者登记的中心是不一样的。第 4 行文字,西夏军事文书研究漏录。071西夏历史研究其三,两者登记事项基本一致,都包含兵员即正军、辅主两类,此外还有马匹、甲、披等事项,所不同

24、的是,“告禀”公文比较详细,比如甲、披的种类、马匹的颜色、辅主年龄及强弱等,而“抄甲”文书则简单得多,如甲、披只登记有无,马匹只登记“有马”或“有骑”,辅主只登记姓名。从“抄甲”文书登记的兵员、马匹、甲、披等事项看,大致推测这类文书和西夏军队的“季校”有关。西夏规定:“当视天丰国稔时,应派季校者,则当行文经略司所属者,当由经略大人按其处司所属次序,派遣堪胜任人使为季校队将,校毕时分别遣归,典册当送殿前司。非系属经略司者,当由殿前司自派遣能胜任人,一齐于十月一日进行季校。若不应派季校者,则当令暂止,代替大校,自己行监、溜首领当做小校。但连续三年必行季校,校者依法不得不往者当往”。从这一规定来看,

25、西夏军队实行季校制度。西夏在“季校”时,将军队分为经略司和非经略司两个系统。一般情况下,由经略司派员负责军队的检校工作。军队的“季校”又分为“大校”和“小校”,由经略司主持的季校称为“大校”,如经略司并未派员检校,而由行监、溜首领自行组织的检校称为“小校”。通常情况下,西夏军队每年都要进行检校工作,也就是审计、校阅工作,而且规定了每年季校的时间是在“十月一日进行”,季校后的典册要呈报殿前司。按照 天盛律令的规定“国内纳军籍法”:“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按所属次第由监军司人自己地方交纳籍者,年年依时日相互缚系自”。这是西夏根据各地距离首都兴庆府里程远近

26、,分为畿内、中地和边境三种情况,规定各地监军司提交“年交簿”的日期。“年交簿”实际上就是各监军司根据军籍申报材料汇集而成的总簿。从现存的西夏军事文书来看,黑水监军司的军籍“注籍”是以首领官为单位组织申报的。由此可以推断,黑水监军司的“年交簿”也应当是以军抄为单位登录军籍。这一点和“抄甲”文书比较类似,“抄甲”文书中所列的军抄来自不同的首领官,这说明其具有汇总各军抄信息的职能。但是我们还不能就此认定“抄甲”文书就是黑水监军司的“年交簿”,主要因为“抄甲”文书登记过于简单,且有多处涂改痕迹,不像是正式的军籍,但也绝对不是“军抄账”。前面我们已经提及,西夏军队在“季校”中,是以首领官为单位组织申报和

27、进行登记的,但是西夏时期的首领官下辖军抄数量是不一致的。曾巩 隆平集夏国传:“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担一人为一抄。负担者,随军杂役也。四丁为两抄,余号空丁,愿隶正军者,得射他丁为负担。无则许射正军之疲弱者为之,故壮者皆习战斗,而得正军为多”。从 隆平集 的记载可以看出,西夏时期军抄主要是以“家”或“帐”为单位组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五季校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230231 页。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六纳军籍磨勘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255 页。宋曾巩著,王瑞来校证:隆平集校证卷二十夷狄传,中华

28、书局,2012 年,第 603 页。072072西夏学二二二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五辑成的,一家或一帐正丁两人,一人为正军、一人为负担组成一个军抄;四丁可以组成两个军抄。如果该家已经出了两个军抄还愿意出丁,则“负担”从别家出。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西夏时期“一家”或“一帐”可以组成多个军抄,这在黑水城所出的军事文书中也有反映,“一个首领所辖军抄多则十几抄,甚至二三十抄,少则几抄,其军卒人员少则几人,多则数十人”。我们前面所列举的俄藏 HB.No.4197 号文书,包括首领官“嵬移西铁吉”在内只有三个军抄。HB.No.419612 号文书中有 21 个军抄,由于文书残缺,仅存 18 名正军。这说明西夏的

29、军抄具有明显的部落兵性质,首领官下军抄的数量主要是由“家”或“帐”的规模决定的,家(或帐)的规模大、出丁多,则军抄数量多;反之,则军抄数量少。西夏首领官下的军抄数量不等,这为军队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对于大的首领官而言,则需要分抄,天盛律令 规定:“诸首领所领军数不算空缺,实有抄六十以上者,掌军首领可与成年儿孙共议,依自愿分拨同姓类三十抄给予。若违律分与外姓类及不足六十抄而分时,则据转院法判断,当回归原军。”如果一个首领官所属军抄超过六十个,可以分成两个首领官,每个首领官管理三十个军抄。军抄数量在三十个以内,“如所属首领、族父等同意,自有二十抄者可设小首领一人,十抄可设舍监一人。”如果一个首领官下

30、的军抄数量过少,不足十抄,则需要“合班”,“其他各部军首领,定员盈能等人众弱,数甚少时,按部溜盈能相同顺序,允许自愿则结合为 班。总计不过十抄。”由此可见,西夏军队是以“十抄”作为一个基本管理单位的,十抄可以设立舍监一人,二十军抄可设立小首领一人。天盛律令 中明确了西夏十抄的主官为“舍监”,这和抄甲文书中“十抄一甲”的记载十分吻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十抄甲”的主官也是“舍监”。关于西夏文“舍监”的翻译,陈炳应先生在 贞观玉镜将研究 中译作“帐主”。从字面上理解,“帐主”显然是军事职官,其设置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同时“帐主”是介于军卒和“小首领”之间的低级军官,应当是军队中的小头目,而抄甲文书中编甲

31、时,或以首领起始或以军抄起始,其编“甲”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因此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将西夏军队编制中的十抄头目“帐主”,等同于抄甲的头目,抄甲不具备正式军事编制的特征。西夏军队中的“抄甲制”和北宋以来实行的保甲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渊源,如北宋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保甲法”,其中 畿县保甲条制 就规定:“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材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产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 史金波:西夏文军籍文书考略以俄藏黑水城出土军籍文书为例,中国史研究2012 年第 4 期,第 154 页。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六行监溜首领舍监等

32、派遣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265 页。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六行监溜首领舍监等派遣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267 页。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六行监溜首领舍监等派遣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265 页。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 年,第 100 页。073西夏历史研究保,仍选主户有行止、材勇为众所伏者二人为都、副保正。”而且“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北宋的保甲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而且每保置一牌登记人户及保丁姓名。北宋保甲制下

33、,一保(十家)即为一牌,这与西夏的“牌甲制”确实有些相似,很可能西夏借鉴了北宋保甲法的某些因素。然而应当看到,王安石变法期间虽然有意用“保甲法”取代北宋的“募兵制”,且在乡兵中普遍推行“保甲”,但是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这一设想遂付诸东流,其后的保甲逐渐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征收赋税的地方组织,“凡州县徭役、公家科敷、县官使令、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北宋政治改革实践过程中,“保甲法”虽然在乡兵组织中短暂存在,但并未在国家正式军队包括禁军、厢军中推行。从这一角度来说,西夏军队似乎不应实行类似的“保甲”或“里甲”制度,因此有必要对文书中出现的“甲”进行重新审视,以厘清军队中的“甲”和地方行政组

34、织中的“甲”之间的关系。前引 天盛律令,在西夏地方组织中确实曾实行保甲制,其法“十户遣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大致知道西夏十户组成一个小甲,五个小甲组成一个小监(五十户),两个小监组成一个农迁溜(百户)。西夏里甲制度和军队中的“抄甲制”存在明显的差别:其一,里甲制是以“户”为单位编甲,而“抄甲制”是以“抄”为单位编甲,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里甲制度针对的是“人户”,而抄甲制度针对的是“军抄”,也就是说里甲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编甲,而抄甲制是以组成“军抄”的兵员为单位编甲。其二,在编甲形式上虽然都采用了十进位的“甲”,但里甲制十户组成的是一“小甲”而非一甲,而抄甲制下十

35、个军抄组成一“甲”而非“小甲”。其三,里甲制下的“小甲”应当是较为固定的行政组织,一旦编甲完毕,不能随意变动更改,但抄甲制下的“甲”是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以上,里甲制下的“小甲”和“抄甲制”下的“甲”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不能等量齐观,混为一谈。如何理解军队的“编甲”问题,我们通过文书学的分析,或许能够得到较为客观、准确的认识。前面已经提及,三页“抄甲”文书和西夏军队的季校有关。西夏军队季校是以首领官为单位组织申报的,但是西夏首领官下辖的军抄数量不一样,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那么如何对不同首领官下数量不等的军抄进行“检校”,就成为西夏军队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季校的申报以首领官为单位,“年交簿”也

36、是以首领官为单位对各军抄进行登记,但在具体的检校过程中却未必以首领官为单位进行,这主要是因为有的首领官所辖军抄过多,有的则过少,对于超过三十抄的首领官进行单独检校,则兵员过多,容易出错;单独对只有几个军抄的首领官进行检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华书局,1986 年,第 5297 页。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八二,中华书局,1957 年,第 6197 页。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514515 页。074074西夏学二二二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五辑校,则兵员过少,不利于提高检校效率。在这种情

37、况下,预先对不同首领官下的多个军抄重新编制,进行成建制的检校,是最为有效的手段。而这一手段就是将十个军抄作为一个检校单位,编成一“甲”,检校时按“甲”逐一点检,既可以减少失误,也可以提高效率。从这个角度说,“抄甲”文书中的“甲”并非军事编制单位,而是检校时的过录单位。如果我们将抄甲文书中的“甲”理解为检校时的过录单位,则困扰我们的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西夏军队以十个军抄作为一“甲”进行检校,而首领官下辖军抄数量又不等,那么必然打破原有以首领官为单位的登记形式,如果一个首领官下辖几十个军抄,可以编成几个甲,剩余的畸零军抄可以和其他首领官下的军抄组成一甲,形成混编“甲”,这样的“甲”至少由两个或两

38、个以上的军抄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军抄数量少、不足十个军抄的首领官肯定不能单独编甲,只能和其他军抄合编成一甲进行检校,即进行所谓的“合班”管理。这在编甲文书中也有体现,如俄藏 HB.No.2547-2 号文书中,首领官嵬移祥和盛有三个军抄,首领官梁有宝下有两个军抄,首领嵬移下有四个军抄;俄藏 HB.No.2547-3 号文书中,首领官居地羌只有自己一个军抄,首领官羌盛下有六个军抄;俄藏 HB.No.2851-17 号文书中,首领官那征犬下有两个军抄,首领官卜奴卓、原下各有一个军抄。在这三页编甲文书中,所登记的首领官所辖军抄数量一个至六个不等,均不足十个,具有十分明显的“合班”性质。当然对于西夏军

39、队的检校程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西夏监军司根据各首领官的申报材料,汇集成检校军抄的底簿,这个底簿是以军抄为单位进行登记的,其登记顺序是先首领官,后为其所辖军抄,各军抄按一定顺序排列,组成一套完整的监军司所管军抄登记簿。在检校前预先对各军抄进行编甲,按照先后顺序只要足够十个军抄就可以编成一甲,而编甲的第一个肯定是以首领官作为起始,但后面的编甲则打破首领官所在的军抄和下辖军抄之间的界限。因此在“抄甲”文书中我们看到,有的编甲是从首领官开始的,有的则是从首领官下辖军抄开始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俄藏的这三页军事文书应当是西夏军队检校时的编甲簿,并非正式的军籍或“年交簿”。编甲簿的功能主要是对不同首领官的

40、军抄进行重新编排,方便检校,因此其登记的事项要比首领官季校申报公文简略,也就可以理解了。至于文书中出现的大量涂抹痕迹,笔者推测可能是由三种情况造成的:其一,在编甲过程中,由于疏漏造成统计失误,需要重新编排,如俄藏 HB.No.2547-2 号文书中就将“十抄甲”“九抄杂人”提前了一个军抄;其二,西夏军队季校时按照十抄一甲作为一个检校过录单位,逐一核实每个军抄的兵员、马匹、披甲的注籍情况,待检校完毕,遂将过录完的抄甲划掉,如俄藏 HB.No.2547-3 号文书中的“十抄甲”“九抄杂人”都被划掉,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三,在编甲过程中,发现某些军抄登记存在问题,则用笔划掉,如俄藏 HB.No.2

41、851-17 号文书左面第 2 行和第 4 行“一抄卜盛”文字重复,遂将第 2 行文字涂抹掉。075西夏历史研究总体来看,西夏抄甲文书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部落兵制下,西夏首领官所辖军抄数量不一,规模不等,为有效解决国家对军队的管理和控制,西夏王朝对所辖军队每年进行一次“检校”,三年进行一次大的“检校”,即审计。西夏军队的季校包括组织申报、汇总编甲、实施检校和定籍呈报等几个阶段。从西夏现存的“告禀公文”来看,在组织申报阶段是以首领官为单位进行申报的,将各首领官的汇报材料汇总在一起,按照一定顺序排列,形成检校军抄的底簿。由于各首领官下辖的军抄数量不等,在检校军抄之前,按照十个军

42、抄为一组进行编甲,就形成编甲簿,以便于季校工作的开展。俄藏黑水城文献中保存的这三页抄甲文书,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西夏军队季校时的编甲簿,由十个军抄组成一甲作为过录单位逐甲检校,以提高检阅效率。这种以十个军抄为单位进行的编甲,虽然借用了保甲制或里甲制的某些形式,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保甲或里甲是以户为单位的地方行政组织,而抄甲则是以军抄为单位。虽然抄甲制出现在西夏军队中,但这并不意味着“甲”是军事编制单位,因为在 天盛律令 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十抄”的主官是“舍监”(帐主),而非甲长、甲头、甲首。也就是说,西夏军队中的编甲,既不是地方行政组织中的“甲”,也不同于军事组织单位。这种为应付季校而对军抄进

43、行的编甲,必然打破原有以首领官为单位的建制,只要凑够十个军抄就可以编为一甲,因而造成编甲的起始军抄有可能是首领官,也有可能是首领官下辖军抄。军抄编甲必然造成来自不同首领官下的军抄编为一甲,于是我们在抄甲文书中看到了混合编甲的现象。“十抄甲”一般出现在第一个军抄,其后为“九抄杂人”,颇疑第一个军抄就是负责这一甲检校工作的“甲头”或“甲首”,相当于小组长,其余九抄则为组员。西夏军抄编甲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特征。由于每年的检校底簿所载的军抄数量不同,那么编甲簿中的编甲肯定有所变化。一旦每年的季校结束,编甲簿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各军抄将恢复原来以首领官为单位的组织形式。西夏军队中的甲抄,不仅可以在季校过程中有效解决较大首领官所辖军抄的畸零问题,而且可以对不超过十个军抄的较小首领官进行“合班”管理,可以说是西夏中后期一次比较重要的军事改革。(责任编辑:张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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