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厂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发生,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的平安,厂区范围内实行 动火三级审批制。
1、一级动火“指在厂区重点防火场所,如原料仓库,主车间,危险品仓库内或附近动火,如电气焊割、喷灯、浇柏油等,由需动火车间部门填写动火许可证,经消防平安治理员审核同意,厂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指在厂区危险性较大场所,如厂区通道等处动火,须由动火车间,及动火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好动火许可证“经消防平安保卫部门批准,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指在厂区危险性不大场所动火,须经车间防火负责人批准,方可动火。
4、车间工区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四周的环境,清理动火部位四周的可燃物和化学危险品,装备好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做好防患预备工作,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焊工必须严格恪守平安操作规程,电气焊的十不烧制度“,焊割前应细心检查四周场地情况,经查认为有燃烧爆炸危险性时,在没有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前,应回绝焊割,并向上级报告。
6、动火完毕后,现场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应完全检查四周环境是否有遗留火星,经查确认无隐患,一小时后方可离开现场,有事离开现场,一定要有人顶替同时必须把现场情况交待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