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冲检测工平安消费责任制
防冲检测工是本岗位平安消费的直截了当责任者,负责冲击地压检测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工作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工人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
第4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5条 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功能,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6条 落实防冲检测平安技术措施和检测打算。
第7条 负责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材料的上报工作。
2、
第8条 按时参加平安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平安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查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工人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未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功能,未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
3、条 未落实防冲检测平安技术措施和检测打算,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材料的上报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平安技能培训,防冲检测工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冲检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平安消费事故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冲检测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判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