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治理,明确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标准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施行,积极防备和遏制施工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治理方法》及相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撤除等平安消费活动及平安治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严峻不良社会阻碍的分部分项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工程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工程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关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展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按照:相关法律、
3、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打算:包括施工进度打算、材料与设备打算。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打算: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处界定及编制专项方案,并报送工程经理部。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
4、成员;
(二)公司分管平安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好、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按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三)平安施工的根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正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
5、条 工程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后,由工程经理部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平安专业人员进展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响到专业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正、完善,再次报送工程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专家组收到工程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展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响到工程经理部。
第十二条 工程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正、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工程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
6、正、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构造、外部环境等要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正的,修正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关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公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施行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工程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施行情况进展现场监视和按规定进展监测。觉察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觉察有危及人身平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关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质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