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纯熟掌握地质专业知识和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组长开展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在消费、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养。
第3条 按组长分工,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地质工作。
第4条 积极深化现场进展地质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测量材料并实行档案化治理。
第5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消费。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检查地面水害
2、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觉察隐患。
第7条 定期参加水害隐患排查,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意见。
第8条 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 按照分工认真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告工作,回采工作面地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视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地合理回收。
第10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2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
3、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觉察严峻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峻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4条 对本人承担的地质工作负责。
第15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根底材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负直截了当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6条 因本人的缘故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因本人缘故未排查出煤矿防治水严峻平安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后果严峻的,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