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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如何选家长要细审合同认清“证”.pdf

1、特 稿X I B U J I A O Y U Y A N J I U?西部教育研究?近年来,托育正在成为新生代父母养育宝宝的新选择,相关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 3 岁以下婴幼儿数量约 4 0 0 0 万,超过三成婴幼儿家庭有托育需求。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势头良好,但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家长面对各类托育机构,时常会产生迷茫和焦虑的情绪,那么,家长该如何选择正规的托育机构?如果发生侵害,又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对于托育市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对相关案件调研后发现,部分托育机构通过仿冒知名机构“蹭名牌”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欺骗家长报名入托;部分合同存在遭遇霸

2、王条款、预付费等法律风险。对此,法官提醒,家长在选择托育机构前应通过国家卫健委或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了解相关托育机构是否已备案,确保其“有证”经营,别为假冒品牌买单,同时要仔细审阅合同,尤其注意合同条款中所载明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托育机构是指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石景山法院法官张鸣说,当前部分托育机构利用家长存在的品牌认同心理,通过仿冒知名机构“蹭名牌”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欺骗家长报名入托。此前,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一婴幼托育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他知名早教机构的商标。经查,该婴幼托育公司所在楼层外墙广告牌、经营场所门口标识、大

3、堂吧台及大堂西侧墙上悬挂标牌上均可见知名机构的字样。经过核查,该婴幼托育公司承认使用知名机构的品牌商标并未得到授权,属于冒用该商标。对此,执法部门以上述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张鸣称,早在 2 0 1 9 年,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就联合印发了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办理登记和备案;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

4、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无资质办托 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备案相当于给托育机构上了第一道安全门,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 入场券。”张鸣说,对于经营者而言,经营前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一旦被执法机关查处,轻则要求整改,重则关停罚款。?不少托育机构为收揽资金,多以各种优惠吸引家长多缴纳预付款,由此引发的托育服务预付费退费纠纷日渐增多。为规范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化解预付费退费纠纷,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 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规范指引。在北京,北京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 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提出,家长自

5、缴费之日起 7 日内,婴幼儿未入园的,家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托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 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预付款;由于乙方(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如何选家长要细审合同认清“证”?西部教育研究?特 稿X I B U J I A O Y U Y A N J I U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原定优惠方案计算托育费,餐费按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为孩子报名托育机构时,家长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其中涉及的托育服务起始时间、价格、课时,特别是预付款的交款方式、退费手续、退费流程、优惠适用条件等,付费后不要忘记索要合同及相关票据作为依据。”石景山法院法官郭浩提醒,托育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

6、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采取增大字体、增加下划线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通过各种霸王条款侵害家长及婴幼儿权益。郭浩表示,后期双方如果发生退费纠纷,家长可自行与商家协商,也可寻求相关部门协调;如果商家依然不愿意退费,家长可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诉讼维权。?保障孩子在托育机构的安全,是每位家长最关心的问题。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托育机构内发生安全事件,令人揪心。当侵权事件发生后,家长们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孩子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托育机构的首要责任是为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和安全托育服务,如果未尽到托育照顾职责,造成婴幼儿

7、受到人身损害时,托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张鸣表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在托育机构受到侵害,机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只要孩子在机构托育期间遭受了人身损害,就推定托育机构没有尽到托育照顾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托育机构只有在证明自己尽到了托育照顾职责后,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孩子在托育期间受了伤,机构声称是孩子自己玩耍时不小心摔倒所致,但如果托育机构无法拿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已尽到管理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婴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差,在托育机构里还可能受到同龄人或外来人员等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假如机构未尽到托育

8、照顾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张鸣称,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前,一儿童在托幼机构生活期间眼睛被铅笔戳伤,然而,事发地点没有摄像头,父母只得将托幼机构及开办者,还有疑似实施了加害侵权的同学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受害儿童并非第一次在该机构受伤,此前就曾被铅笔划伤过额头,园方却没有引起重视。由于疑似侵权人也是

9、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够认定其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该机构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令托幼机构的开办者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托育机构接收的对象大多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婴幼儿,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且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如合格的保育员资质、健康证和保健医生资格证等,通过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保障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张鸣表示,保护孩子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大力发展托育事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综合发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监管,强化“门槛”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及时处罚或关停无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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