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2.24KB ,
资源ID:7291758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29175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docx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

2、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

3、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

5、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

6、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7、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

8、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9、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

10、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第十六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

12、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

13、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14、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

15、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

16、料。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

17、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11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