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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计划3篇.docx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2020退役士兵安置计划3篇   军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国家稳定的坚强后盾,要保障我国军队的战斗力,保证进入军队和退出军队顺畅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这一突出问题 ,必须充分发扬开拓创新精神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 ,调整政府的角色 ,把制度创新作为解决安置难的根本途径。本文是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xx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

3、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

4、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

5、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

6、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7、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

8、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

9、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

10、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

11、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

12、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

13、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

14、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人

15、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年度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

16、兵。   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

17、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18、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   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

19、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三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

20、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   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

21、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四条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交接,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

22、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师资力量、实训设施、教学质量、就业渠道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安置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   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加培训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

23、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和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四十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安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24、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

25、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26、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残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五十六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试考核中

27、弄虚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鲁政发〔1989〕5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20xx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民政部门关于深

28、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20xx年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组织   成立建湖中专“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设专门办公地点和教室。   1、领导小组   组 长:王端详   副组长:朱长安   成 员:林哮虎 商德刚   2、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林哮虎   副主任:商德刚   成 员:钟 智 赵正萍 查文秀   二、培训类别   汽车装潢与维修(六个月)、培训分理论课程、实践实训两部分。培训结束后,参训者根据所选报的培训专业,可取得“双证书”,

29、即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三、开学计划   1、开学事宜:   报到时间:20xx年2月27日。已预计报30人,全部男性。   报到地点:建湖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就业处   开学典礼:20xx年3月6日   上课安排:20xx年2月28日(以课表安排为准)   四、培训费用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民政厅《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盐城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等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负担。   五、培训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由学校招就处与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牵头管理,负责与民政部门保

30、持业务联系,按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的新模式,引导参训学员尽快适应就业形势,尽最大努力做好就业推荐;学院汽车教研组系、具体拟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和实训方案,选聘高职称、双师素质的教师任课与教学指导,做好教学的过程管理与记载,组织开展参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配合做好培训检查与评估工作;财务处要对培训专款建立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实际考勤情况按月给参训学员发放生活补贴或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结业)证书后,一次性发放;总务处要做好住宿条件的合理安排,不断改进伙食质

31、量。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要抓好培训教学、培训管理工作。继续教育与培训部职业培训科要与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保持畅通联系,并将拟制的培训期间“培训课程安排表”、“安全管理规定”、“班主任管理规定”、“培训管理办法”、“实践性环节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等材料报相

32、关部门存查。   3、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培训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及任课教师都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安全防范与教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由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全方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4、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有序良好地开展。后勤服务工作是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以奉献、敬业、高效、及时的服务观念和意识,各方面为参训学员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培训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为促进汉中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贡献。   5、积极促进参训的退役士兵走向就业岗位。通过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市

33、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20xx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二:   为深化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确保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xx《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教育培训的工作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提高城镇户籍退役士兵技能水平,增强其择业竞争力,经与县民政局商定,现制定《20xx年武胜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重要意义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士兵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对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的问

34、题,促进退役士兵实现稳定就业,更好地为川渝经济建设服务,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标,积极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个参训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做到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推进武胜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原则   1、以就业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合理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   2、坚持长短期培训相结合、自愿参加

35、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年制学历教育、三个月短期技能培训和六个月短期技能培训,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   二、健全机构、有序工作   成立技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夏生荣,副组长为高 攀、刘 杰,组员有周 煜、张辉明、唐诗明、姚利民、杜 勇、邓芳梅、舒小平、徐平、段永华。夏生荣同志负责统筹,高 攀同志负责教导,刘杰同志负责常规管理,夏生荣同志负责招生和就业安置。下设办公室,由周 煜负责,徐平、段永华协助,负责通联、档案整理和办证等工作。   三、市场导向、设置专业   根据市场需要,三年制学历教育我校根据实际现状将开办机械加工技术、电子技术、汽车应用与维修等三个专业,三

36、个月短期技能培我校将开展钳工、焊工、电工等三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班、六个月期技能培训我校将开展车工、数控、汽修等六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班。   四、宣传发动   县民政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报读指南、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宣讲解读有关政策;开通 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五、报名招生程序   1、预测参训人数   县民政局通

37、过调查摸底,预测每年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等情况,通知培训单位(武胜职业中专学校)。   2、组织报名入学   退役士兵在11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提出参加技能教育培训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教育培训形式和专业。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退役证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六、入学管理   1、学校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入学管理和培训工作。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建立规章制度。县民政局可指派优秀干部到学校进行指导,加强参训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生活管理,确保培训顺利开展。   2、退役士兵持培训推荐函、录取通知书、退役士兵证等相关材料

38、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学校组织退役士兵培训,三年制学历培训原则上退役士兵学员不集中单独开班,根据学员选学工种,由培训学校根据本校各班次开班情况具体安排学员入学;三个月短训单独编班,并建立考勤制度。在开学后的10天内,将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备案,并提出预拨经费的申请。   七、教学管理   1.教学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应在校本部(含校区)举办,不得将培训班设在教学点。要针对退役士兵特点,参照部颁劳动预备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合理科学编制教学计划,配备好教师,保证实习工位和设备。   2.教务管理。学校将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管理要求等信息在培训班开班前在培训

39、场所张贴公告。在开班第一堂课向学员宣讲职业培训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学员培训日签到制度,考勤签到表要汇总存档备查。   3.鉴定考试。退役士兵完成培训后,学校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即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中专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三年制学历教育学员毕业后发放中专毕业证书和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学员参加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其在校期间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发给初、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   八、学员管理   1.日常管理。学校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教职人员担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员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

40、行规范,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特殊性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   2.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员的角色转变。要积极开展学纪学风教育,安排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党团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退役士兵学员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优秀人才。   3.严格奖惩制度。学校对退役士兵学员秉承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承训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告民政部局、人社部局。   九、就业服务   一方

41、面,在学员入学后即开展就业联系。由夏生荣同志负责,招就处具体操作,积极稳妥地联系好就业单位,并反馈给学员,同时征求学员就业愿望,尽可能保证学员到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等地电子类、机械类、汽车类订单企业,如深圳恩斯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昌电机、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惠州住电电装、苏州聚力电机有限公司、富士康重庆成都分公司、英业达集团重庆分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吉尔法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等企业就业,保证月工资在20xx元以上。另   一方面,培训结束后尽快为学员办好结业证和技能等级证,建好培训

42、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案、学员个人档案、就业合同、结业试卷等),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并进行一年以上的跟踪服务。   培训结束后,邀请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领导在我校召开培训工作总结会,通报就业情况,表彰先进个人,总结办学成果,为今后培训提供经验。   20xx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三:   根据市民政局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20xx年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本着“自愿报名,免费培训、自主选择、就近培训”的原则,组织好我校退役士兵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让每位士兵都能很好的掌握计算机、车工、

43、电工、钳工、电子商务、创业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组织机构   1. 根据培训总体要求,我校成立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元林   组员:王怀明 汤小明 雷江凤 胡摇泉 贺斌   授课老师:王娅、胡志军、黄习文、张建村、付连珍、马良斌、任辉、   宋汉明   2. 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   主任:王怀明   工作人员:汤小明 雷江凤   3. 具体分工   (1) 明确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   (2)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宣传、接待工作、对外协调、推荐就业。   (3)

44、教务处具体负责学员面授课程安排,安排优秀专业教师上好每节课。   (4) 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排好学员食宿,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员意见。   (5) 实训处安排好学员实训工作,安排优秀专业教师对学员进行系统性的技能培训。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制定目标如下:   1. 做好学员宣传工作,把培训精神宣传到每位退役士兵家庭,争取实现100% 报到率。   2. 做出“亮点”,取百家之长、补己之短。力争在新一年的培训工作中,利用我校比较完备的教学资源,让学员掌握过硬的技术技能。   3. 进一步拓展校企合作单位,让每位参训学员就业有保障,用人单位、学员满意率达双百。  

45、 4. 开展自主创业宣传培训,让更多的学员参与自主创业。   四﹑宣传发动   1. 学校安排专职人员,驻点市民政局,确保每位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培训精神,安排现场报名手续,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办公室与市民政局、武部保持密切联系,摸清学员情况,逐个登记注册,同时编制好宣传手册。   3. 做好电话、家访工作,确保学员报到率。   五﹑培训时间   20xx年12月16日—20xx年4月8日(为期三个月,寒假休息20天。) 六﹑组织管理   1. 合理编办强化班主任管理   安排责任性强、有工作能力的胡摇泉同志担任专职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在培训过程中出现的

46、问题,定期召开班会,强化学员集体观念,及时了解学员思想动态,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及班级日志和学员考勤。   2. 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制定学习、实习、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让每位学员熟悉制度,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3. 开展思想教育 强化思想意识   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文体活动,让学员们拥有丰富多姿的培训生活,以讲座、班会课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七﹑教学管理   1.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认真编制教学计划,并做好退役士兵学籍管理工作。   2. 上课老师要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八﹑后勤保障   校总务处认真做好学员食宿管理工作,安排专门的退役士兵宿舍区,食堂伙食让每位退役士兵都满意,班主任要按时检查宿舍安全及卫生情况,督促学员搞好内务。   九﹑就业安置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确实提高就业率、满意率:   1. 招生就业处要根据专业特点,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千方百计寻求技术含量高、工资福利高、企业品味高的“三高企业”,尽量做到“订单式”培养。   2. 积极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工作,鼓励引导学员自主创业。   3. 做好学员就业意向登记征求意见,确保退役士兵满意就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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