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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doc

1、精选资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原作者:张志勤 盈科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

2、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10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

3、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一、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

4、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这一要求与合

5、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

6、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基本条件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

7、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节能

8、效益分享方式、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二

9、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

10、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三、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特别条件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服务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11、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八类项目是指:(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和(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实施包括多项相对独立节能改造内容的节能项目时,如果综

12、合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达不到要求,可以考虑分成多个项目,各项目单独计算投资额。四、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

13、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

14、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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