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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的申请书格式范文.doc

1、执行中止的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执行中止申请书,希望大家喜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

2、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年, 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法,男, 1961年

3、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年9月24日受兰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年9月24日。 2、兰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辉

4、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屡次向村委会索赔,均以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执行让申请人退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多年

5、而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现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村委会赔偿申请人为该100亩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亩土地,或者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抵消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村委会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法 20年十月二十日 申请人:西安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西安市乙公司

6、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议。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西安市乙公司与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某某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7、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公司 申请日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

8、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那么,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申请人:皱 二O年十二月5日 附:申请人失业证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 被申

9、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 (20) 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44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终审判决 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 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 极大的不便。 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 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 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10、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7 月 8 日制定的《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开发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某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

11、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某已于20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年4月 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某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

12、请人:(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 年 3 月 1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5 年 5 月 24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8 年 9 月 9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4 年 8 月 22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女,1964 年 2 月 17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13、 申请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5 年 3 月 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0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2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76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住所地北京市 号 法定代表人:,部长。 : 第三人: ,住所地北京市

14、 号。 法定代表人 ,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20)一中民终字第 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 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一中民终字第 XX 号”民 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 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 X 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 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 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 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 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 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 0 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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