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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docx

1、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目录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1一、总体思路1二、工作目标1三、基本步骤2(一)第一阶段:集中攻坚21.组织排查。32.建立台账。33.加快整治。34.严格执法。4(二)第二阶段:全面巩固提升4(三)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4四、突出重点分领域开展集中攻坚5(一)深入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5(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设备、设施及器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7(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8(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0(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11五、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1

2、3(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和岗位责任13(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14(三)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改造15(四)提高用户端燃气本质安全水平16(五)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17(六)完善燃气管理制度18(七)完善法规标准19(八)加强宣传教育19六、保障措施20(一)加强组织领导20(二)压实地方责任20(三)提升燃气专业指导检查水平21(四)加强督促指导21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4X号)相关部署,全面开展本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

3、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扬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压实责任、全面整改,坚持系统治理、形成合力,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建立本市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二、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各区、街镇的属地责任。立足“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做到“四早

4、五最”,即对问题隐患,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努力用最短时间、从最低层级,用相对最小的成本,解决最大的关键问题,争取综合效益最佳;实现“两个切实”,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启动督察机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2024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

5、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管理要素明晰、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依据完善、管理成果显著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三、基本步骤(一)第一阶段:集中攻坚2024年9月底前,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充装输配、使用环境、器具设备、执法监管等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2024年11月底前,集中力量消除城镇燃气“产运储销”等环节中存在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监管存在盲区,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风险隐患等突出问题。1.组织排查。市、区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公安

6、、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各区、街道(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2.建立台账。各市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和各区政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

7、、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特别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并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二)第二阶段:全面巩固提升2024年3月底前,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

8、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2024年6月前,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启动对督察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未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三)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2024年底前,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加快推进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工作,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

9、转型,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管理要素明晰、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依据完善、管理成果显著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四、突出重点分领域开展集中攻坚(一)深入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站点许可证;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对其从业人员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城镇燃气经

10、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对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用气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未开展随瓶安检,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气液两相”瓶,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1、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3.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落实气瓶充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4.气瓶充装企业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

12、充装许可证。在气瓶充装企业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行为,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

13、的“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建立完善“黑窝点”“黑气瓶”主动发现机制。对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设备、设施及器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8.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

14、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两相”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9.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

15、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1.对老化燃气管道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

16、以及与市政燃气管道连通,未纳入城镇燃气管理、长期未维护、更新、检测的管道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12.对管道燃气企业管线监护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设、施工及管道燃气企业不落实交底职责,或交底不全、交底不清的;建设、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无证施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造成的燃气管道外损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破坏燃气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13.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

17、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1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5.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18、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16.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6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17.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可调节

19、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区政府组织落实)18.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

20、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19.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0.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顶格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1.对气瓶、燃气器具、连接软管、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

21、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合格的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2.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3.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经营、充装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

22、组织落实)24.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5.督促指导属地街道、乡镇对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6.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A级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

23、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牵头负责)五、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和岗位责任27.督促指导燃气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28.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29.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责任。支持管道燃气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30. 加快出台城市燃气地下管道老化评估标准,加强在用燃气管道的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隐

25、患的管道要加快改造;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十四五”期间完成1000公里老化燃气管道改造,40万户立管改造,市政地下燃气管道泄漏自查发现率达80%以上;推进场站设施更新改造。有效提升燃气管道的安全性。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试压、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31.进一步提高新建燃气、改建管道本体和阀门、调压器、各类保护设施等附件的质量技术要求;推广采用新的施工工艺对燃气管道进行修

26、复;提高安装施工要求,全面提升燃气管道工程质量水平。通过布设各类示踪和传感器,完善燃气管道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营,增强管道事故防范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32.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规划资源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33.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实现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价格市场化。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三)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改造34.按照

27、“应该尽改,能改尽改;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政企联手,属地负责;政府补贴,各方共担”的原则有序推动各类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施管道化或电力替代改造;2024年第三季度全面启动替代改造实施工作;2024年底中心城区餐饮场所完成替代改造;2025年底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化地区餐饮场所完成替代改造,居民用户实现“能改尽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负责、市市场监督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房管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35.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合理布设瓶装液化石油气站点,积极引导现有液化气企业整合联合。加强市场准入的

28、监管和管理,有序提高准入的企业符合相关的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提高市场竞争的质量和效率,加速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兼并重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四)提高用户端燃气本质安全水平36.加快切断型智能燃气表的更新替代,通过推进具有远程传输、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的智能型燃气智能表的应用,进一步充实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手段,结合用户安检,及时发现并阻断用户的安全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37. 加快用户非安全型燃气器具及附属配件的更新替代,2024年底前,完成本市118万户既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橡胶连接软管更换、完成100万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燃气橡胶连

29、软管及调压器更换工作,减少居民用户端潜在事故风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38推进10万户高龄独居老人等风险较高的重点燃气用户家用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引导、鼓励居民用户正确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和废气报警装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民政局按职责组织配合)39.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实现本市中心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化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零新增”,落实“实名登记、平台预约、送气上门、接装到位、安全检查”等管理要求,实现“一户一卡、一卡一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予供气。加强对配送数据收集、分析和监测,提高配送服务的可追溯

30、性和可监控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五)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40.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布设地下空间可燃气体泄漏监测装置,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市区两级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组织落实)41.提升燃气气瓶充装的信息化水平。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法规要求持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开展充装信息化记录。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31、证的燃气器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42.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完善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市交通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六)完善燃气管理制度43.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及时清出市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4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和日常监督检

32、查。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45.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或生产许可管理的家用燃气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七)完善法规标准46.加快XX市燃气管理条例、XX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和XX市燃气器具管

33、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燃气器具市场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技术标准,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组织落实)(八)加强宣传教育47.开展燃气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平台、进车厢等宣传活动,同时要通过电子屏、微信微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以及对正规燃气企业和合格燃气器具的辨别能力,普及燃气泄漏时,用户处置流程,正确应对突发情况、现场处置要点,以及快速疏散人群、及时报

34、警处理等基本常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牵头负责,各区政府组织落实)48.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市教委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组织落实)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35、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并推进实施。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集中攻坚阶段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结合部门“三定”职

36、责和本地实际,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岗位。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三)提升燃气专业指导检查水平建立一支由政府牵头、企业支持、专业权威的专业化燃气专家队伍,不定期对各类检查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对本市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设备设施、用户安全和供应保障进行技术指导。(四)加强督促指导市、区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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