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周:法制学习 时 间:2017年10月30日 主 持:袁青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内 容: 请各学校(园)下载并组织全体教职工传达学习 并作好记录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
2、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
3、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
5、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
6、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7、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
8、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
9、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10、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
11、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
12、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
13、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
14、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
15、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
16、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
17、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
18、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
19、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
20、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21、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
22、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
23、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
24、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
25、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
26、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
27、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
28、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
29、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
30、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31、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32、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贵阳市关于改进
33、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29条实施细则 2014-03-24 10:26 纪委监察室 (一)改进调查研究 1.密切联系群众; 2.注重实际效果; 3.减少陪同人员; 4.简化接待工作。 (二)精简会议活动 5.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 6.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 7.切实改进会风; 8.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 9.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活动; 10.改进会议活动的警卫工作。 (三)精简文件简报 11.减少文件简报; 12.提高文件简报质量; 13.规范信息报送渠道。 (四)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 14.从严控制出国
34、境)学习考察活动; 15.规范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五)规范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 16.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 17.规范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 18.规范其他新闻报道; 19.改进新闻报道文风; 20.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 21.严格文稿发表。 (六)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厉行节约各项规定 22.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2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有关待遇规定; 24.始终坚持廉洁从政。 (七)认真抓好落实 25.领导干部率先垂范; 26.加强制度建设; 27.加强督促检查; 28.市人大、市政协、市直各部门和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细
35、则执行; 29.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及作风“十不准”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 一、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购买、传看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四、严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五、严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和人身依附。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
36、省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八、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 九、严禁诬告陷害、诋毁抹黑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十、严禁加入非法组织、宗教组织,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 一、不准侵害群众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单位影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二、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会员卡、购物卡或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收送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四、不准在工作时间、会议期间以及公共场所打麻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在工
37、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六、不准收受地方土特产,不得在公务活动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七、不准参加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八、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占有住房,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和寄送贺卡、明信片。 九、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十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或借举办婚丧喜庆敛财。 关于我市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一严格”的公告 来源: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4-02-14 10:49 为认真开展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
38、实“转作风、抓反腐、办实事、树形象”工作要求,着力整治“四风”,不断加强我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清除党员、干部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了《关于我市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一严格”》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严禁、一严格”内容 1.严禁办理婚丧以外的酒席。 2.严禁大办婚丧事宜或者借机敛财。嫁娶双方同城合办婚宴不得超过30桌 (300人),单方办理婚宴或丧事不得超过15桌(150人),不准采用变通方式超过规定桌数和人数。 3.严禁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4.严禁利用办理婚丧事宜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
39、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5.严格执行婚丧报告备案制度。 贵阳文件规定党员干部参与打麻将“三不许” 2014年02月10日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贵阳市委提出的“转作风、抓反腐、办实事、树形象”要求,2月9日该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发文对党员、干部参与打麻将作出“三不许”规定。 “三不许”即:不许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打麻将等类似活动; 不许在除家庭以外的公共场所进行打麻将等类似活动; 不许与利益相关人员进行打麻将等类似活动。 规定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单位、本部门、本辖区内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约束,一级抓
40、一级,层层负责,确保规定得到刚性执行。全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三不许”规定,自觉抵制和主动纠正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 贵阳市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种房” “三禁止” 继出台打麻将“三不许”、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一严格”之后,贵阳市对全市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再出“紧箍咒”——参与违法“种房”“三禁止”。 2014年2月23日,贵阳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全市市、县、乡、村四级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种房”“三禁止”的通知》,具体为:禁止本人及配偶、子女违法“种房”或以入股等形式参与违法“种房”;禁止利用职权
41、或职务影响,参与或帮助他人违法“种房”;禁止购买违法“种房”建筑物。 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要对照“三禁止”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贵阳市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种房”清查登记表》交所在单位。各级各部门(单位)将清理情况如实填写汇总表逐级上报。同时,有参与违法“种房”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须于今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种房”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或本通知下发后仍参与违法“种房”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将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中共贵阳市委教育工委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系统改进作风“十个严
42、禁”》的通知 筑教工委发﹝2013﹞28号 各市属高等院校,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贵阳市教育系统改进作风“十个严禁”》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市教育局局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市教育局要求全市教育系统每一名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要进一步加大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力度,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搞例外、决不姑息。轻者在年度评优、评先、评奖、评职称和入党、提拔方面不予考虑,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一票否决取消教师资格。触犯
43、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作风方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中共贵阳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贵阳市教育局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贵阳市教育系统改进作风“十个严禁” 党员干部“五个严禁” 一、严禁违反工作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准无故旷工、擅离岗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玩游戏、炒股、聊天、购物、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
44、的事项,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上、中午不得饮酒,不准在工作时间、下基层工作中、在经营性或公众场所打麻将。 二、严禁违规收送礼金。不准用公款送节礼,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礼金、礼品、土特产、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购物卡),不准向工作对象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接受工作对象的宴请及参与情趣低俗的娱乐活动,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三、严禁公款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用公款杀年猪、吃庖汤和利用会所、农家乐等场所公款吃喝、相互宴请,不准借各种名义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
45、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土特产、烟酒、食品、花卉、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不准违规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公务接待要本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单位)食堂,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控制餐饮标准。 四、严禁违规使用公车。不准公车私用、乱停乱放公车、违规报销相关费用,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五、严禁各种文山会海。切实改进文风会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力戒空话套话,要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讲新话。 教职员工“五个严禁” 一、严禁进行有偿补课。不准违
46、反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课,不准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二、严禁违规收受财物。不准以各种理由收受学生和家长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购物卡),不准乱收费、乱征订、乱推荐教辅复习资料,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书籍、资料及其他物品。 三、严禁违规招生谋利。不准违反招生计划及规定招生,不准“暗箱操作”或者将一定的招生名额分配给教师,在招生中谋取私利,不准在中职招生中索取、收受“招生费”。 四、严禁参加赌博活动。不准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或在公共经营性场所或与工作对象打麻将。 五、严禁违反职业道德。不准侮辱、歧视、挖苦、嘲讽、体罚或变相
47、体罚学生,不准粗暴对待学生及学生家长等工作对象,不准违反规定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擅自调课、停课、缺课,不得抄袭论文等弄虚作假骗取名誉,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省委宣传部和省委作风建设年活动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 (一)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2.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麻将和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3.不准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之名到下级或其他单位吃喝、消遣
48、 (二)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4.不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 5.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 (三)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 6.不准拒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管不问、不理不睬,态度冷漠生硬、傲慢无礼、言语不文明、作风粗暴; 7.不准以工作正忙、还有要事等为由,拒绝前来办事的人员合理、正当的服务要求,或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四)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护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
49、8.不准召开主题不清、拖沓冗长、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会前不精心准备、在会上作不着边际的发言; 9.不准随意派人代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10.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和让手机乱叫乱响。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划出6条“红线”: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
50、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有偿补课“三不准”的通知(试行) 筑教发〔2014〕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偿补课“三不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不准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二、不准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