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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业纳税人自查提纲.doc

1、餐饮、娱乐业纳税人自查提纲 一、自查对象 餐饮业自查对象为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 娱乐业自查对象为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量贩式KTV企业等)、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各类餐饮、娱乐业纳税人应对自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地方税(费)款缴纳情况进行自查。 三、自查内容 (一)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是否包括全部营业收入(餐饮收入、服务费收入、外卖收入、其他娱乐性服务收入)和其

2、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2. 自查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 3.自查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餐饮企业自查是否有将招牌菜批量生产后,在门店、商场、超市销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率差使部分餐饮企业将堂食收入记入外卖收入按低税率进行申报。餐饮企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4.自查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例娱乐业的营业额是否包括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5.自查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如对租赁营业场所的企业是否存在以租金或装修费等支出抵顶餐费、少申报收入的问题

4、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核查;有无截留收入转入“小金库”的行为。 6.自查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 7.自查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1)餐饮业承包婚宴收入等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 (2)自查餐饮业、娱乐业是否有以种种托辞不给消费者发票,少计收入的情况。 (3)自查餐饮业、娱乐业是否存在收集使用过的发票,是否存在使用自制收据甚至假发票,提供给消费者的情况。 (4)自查餐饮业、娱乐业是否存在以赠送饮料、消费券等来替代发票的情况,或者以开发票不打折或少打折、不开发票多打折的形式收款,以少开发票隐匿营业收入的情况。 8.自查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

5、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例:(1)会员费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行会员制经营方式的娱乐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企业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储值卡销售收入的确认

6、娱乐企业在对外出售储值卡时,所取得的售卡收入一般计入预收账款而不确认为营业收入,待顾客持卡进行消费时,再按账单所计的实际消费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9.自查收到的预收款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10.自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 (1)税目的适用是否准确,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适用了娱乐业税目纳税,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已经按“娱乐业”税目纳税;适用综合征收率是否准确。 (2)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11.自查涉及营业税的其他问题

7、 (二)企业所得税 1. 自查餐饮业、娱乐业的收入核算是否准确。 (1)自查是否存在经营活动中与供货商和债权人事先进行协商,约定供货商和债权人在其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时可签单挂账的情况,以消费款抵顶相关货款或往来款,供需双方互不开具发票,从而达到坐支收入,少申报营业收入,少缴相关税金的目的。 (2)自查是否存在实行会员制经营方式的纳税人,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的入会费,不入账或记入往来账户,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相关税款。 (3)餐饮业、娱乐业企业自查是否存在从供货商处取得的进场费、销售返利等各种佣金收入不入账或记入往来账户,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相关税款;是否存在从酒、饮料等供货商处取

8、得促销费,从海鲜等供货商处取得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是否存在从连锁加盟店处取得加盟费;是否存在从会员制餐厅处取得会员费; (4)餐饮业、娱乐业企业自查是否存在收支抵冲,少计营业收入。是否存在承包人与发包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承包费;与出租方约定以餐饮、娱乐消费抵冲租赁费;与装修业务提供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应付装修款;与原料供应方约定以餐饮、娱乐消费抵冲应付原料款;其他单位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桌椅等用餐器具及其他如音响设备等用餐辅件的购置款;与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单位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款等。采取以餐费抵顶应付款,双方均在结算付款期结算差价,只就结差部分入账。 (5)餐饮业、娱

9、乐业企业自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签单消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将客人支付的押金在结算后仍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对持卡消费,采取按照消费者先期付费购卡金额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不计入当期收入,而是以持卡者的实际消费金额计入当期收入,少计应税收入。 其他收入的自查参见营业税的检查。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1)自查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随意结转食品成本,调节利润的行为。是否存在同一餐饮企业在不同地域开办分店、联营店,属不同税务机关管辖,实行独立核算属地申报纳税,且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征

10、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同,采购环节采取统一进货分发,统一开具发票记入总店的采购成本,对各分店、联营店领用部分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和内部员工自用部分均未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虚列当期成的行为。 (2)自查营业费用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限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对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房屋原值的20%,未按规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计提折旧,而是作为递延资产分次或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 (3)自查在成本中是否列支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企业为员工租用的宿舍,个人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和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差旅费、会议

11、费以及私人消费支出等随意进入企业管理费用从而增加企业费用,同时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自查是否存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列支成本。是否存在在进货时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例如: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入账;取得假发票代替真发票入账;取得无真实业务的发票入账;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入账。 (5)自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虚列成本。从非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处购进农产品,编造虚假农副产品采购合同,开具假证明,编造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虚列成本。 (6)自查是否存在支付一定的开票费,从农贸市场取得无真实采购业务的发票,虚列成本。 (7)自查纳税申报的

12、调整项目,重点自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8)自查外部取得无形资产是否准确;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准确合理;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否正确。 (9)自查是否存在虚列人员成本,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餐饮业、娱乐业应自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列支的真实情况。 (10)自查其他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方面 (1)餐饮业、娱乐业企业自查是否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总经理、副总经理、大堂经理以及厨师等人员的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支

13、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对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账户中提取支付的工资、奖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7)支付给董事的董事费,是否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企业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否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

14、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有无奖励职工汽车、住房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 (10)企业售楼人员取得的售房提成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商业保险金,是否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是否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2)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代扣代

15、缴。 (13)将代扣代缴税款长期挂账而不申报缴纳。 2.自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1)娱乐企业邀请歌星、影星等进行表演活动后,以现金或者将现金存入对方银行账号的方式支付高额的出场费、演出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自查从个人处租入经营用房,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自查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问题。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自查经营自用房产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2、自查对外出租房产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3. 自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

16、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自查是否存在承租免税房产后,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自查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问题。 (五)印花税 1. 自查各类应税凭证、账簿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自查购销合同是否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足额缴纳。 3.自查借款合同是否足额贴花。 4.自查装潢装修合同是否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5.自查涉及印花税的其他方面问题。 (六)契税 1.自查企业购入房产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自查接受房地产赠与行为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自查房产交换行为是否

17、足额申报纳税。 4.自查企业涉及契税的其他方面问题。 (七)土地增值税 1.自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自查转让房产行为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自查以房产顶债行为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4.自查企业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其他问题。 (八)车船税 1.自查是否及时按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足额缴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应税车辆的车船税。 2.自查对于跨地区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是否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是否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3.自查对于交强险保费额度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虽然保费分期支付,

18、但车船税是否进行了一次性缴纳。 4.自查对于在保险机构分别投保的牵引车和半挂载货汽车,是否分别按各自的自重吨位征税。 5.自查涉及车船税的其他问题。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自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是否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自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相应的税率足额缴纳。 3.自查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问题。 (十)其它属于地税代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保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查是否将

19、全部职工计入纳费基数。 2.自查社会保险费是否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实际支付的工资额为计费依据。工资总额是否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执行。 3.社保缴费基数按照下限不低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60%,上限不高于上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300%进行申报缴纳。 4. 自查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是否缴纳了工会筹备金。 5. 自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 自查企业是否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计费依据足额纳费。 7. 自查新办企业开办年度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否足额缴纳。 8.自查其它属于地税代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保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十一)发票 1.是否存在开具假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2.是否存在使用其他餐饮娱乐业发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开具收款收据或其他票据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为他人虚开餐饮业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等情况。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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