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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投稿终稿.doc

1、精选资料浅析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度,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元,已占到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近四成。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立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对新兴电子商务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不仅造成了巨额的税收流失,而且使得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产生了税负的不公。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主要税收征管法规与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工作冲突的分析,为建

2、立和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管制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一.税务登记方面(一)纳税人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相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经营者通常只需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网站甚至一个网页就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很难找到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纳税义务人很容易逃避税务登记,从而逃避纳税义务。2010年7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3、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为今后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实施铺平了道路。然而,仅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则会游离于工商机关监管之外,税务机关更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形成漏征漏管。针对此问题建议在现有的以工商机关、民政部门、教体部门等提供的信息作为核准税务登记的依据基础上,对暂未达到工商注册标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核

4、准的信息作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始依据。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对上述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这样一方面将所有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目前尚未成熟的电子商务市场也起到了保护促进作用,有利于整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二)纳税人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双方的物流、资金流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订单、交易合同、交易票据等都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因其易修改、难取证的特点,导致传统的税源管理工作无法开展。但是,不管交易的对象是货物、劳务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最终仍会回归到资金的转移,因此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交易双方网上银行支付信息后,便可轻松了解电商企

5、业的资金往来,从而追溯出纳税人的交易情况,甚至可以一并解决传统交易方式下存在的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银行信息的问题。虽然征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有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义务,但因法律级次等方面原因,导致该项规定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纳税人是否通过多开立银行账户等方法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针对此问题,建议提高征管法的法律级次,或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监管办法、涉税信息提供法,来强化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数据的法定义务。这样税务机关既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序征管,维护公平纳税原则,又可以逐步摆脱

6、目前过度依赖“以票控税”的征管现状,进而实现直接根据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结合交易双方其他交易信息进行征收管理的理想模式。减少了发票管理这一中间环节,许多目前困扰税务机关的发票问题便都迎刃而解。二.发票管理方面(一)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发票作为财务记账的主要凭证,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必然也少不了发票这一关键组成部分。传统交易模式下,发票是购买方入账的凭证,是维护购买方权益的有效依据。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商企业出于降低成本、逃避缴纳税款等方面考虑往往不会主动提供

7、发票,有时会通过给购买方一定折扣的方式拒绝开具发票,无形之中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技术应运而生,相比传统的纸制发票,电子发票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永久保存等诸多优势,且不管销售方是否主动提供或购买方是否主动索取,只要交易完成,系统便会自动生成电子发票,从源头上规避了依赖销售方意愿开具发票的弊端,也为购买方后续维权提供了便利。但因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认可电子发票的合法地位,导致纳税人无法将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发票的推广和应用。 (二)电子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但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特点将彻底打破传

8、统贸易模式下的地域概念,其虚拟性会使交易发生地、所得来源地等属地概念变得难以界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部分交易可能跨省甚至跨国开展,因此限定开具发票的地域范围将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交易行为。另外,电子发票的本质就是一串电子数据,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一次性注册后,便不需要再到税务机关申领,也不存在携带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建议通过修订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认可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查询、结算等应用,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使各电子商务纳税人通过该系统开具电子发票,从而达到统一监管的目的。三.纳税申报方面在电子商务

9、交易模式下,传统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地点等概念将变得更加难以界定,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纳税主体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只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容易造成纳税主体模糊化、复杂化,从而出现“不知道向谁征税”的问题。建议税务机关将纳税主体应划分为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人和直接电子商务纳税人。前者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为传统模式,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区别;而后者则是伴随电子商务模式诞生的新一类纳税人,即与网络信息商品提供方或购买方有关的人为纳税主体。结合即将出台并实施的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便可根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

10、判定纳税主体。(二)征税客体难以定性。交易商品多元化、无形化使传统的商品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使用的概念彻底混淆,加之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更是导致了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失去用武之地。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应征收何种流转税、税率如何确定,是否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诸多问题。建议在原有的收入、行为和财产三类征税客体基础上增加虚拟商品类,重新定义其适应税率,区分具体内容进行征税。(三)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传统贸易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生产经营地等指标判断纳税人的纳税地

11、点。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和隐匿化,使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的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往往因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而难以追踪,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成立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局,负责对在我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款的征收与管理。这样可以免除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判定问题,统一由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若涉及国家与地方的税收分成问题,则可以参照纳税主体问题的判定依据,即根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所属地理位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四.税款征收方面征管法规定,当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应当

12、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等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于该类企业,现行税收征管法下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管,即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产品以及三项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进而核定其应纳税额。然而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则不可能提供此类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可靠性欠佳,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针对这一问题,建议以纳税人银行款项往来金额、数据下载量等作为观察指标,结合其具体交易内容确定应税所得率,从而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五.税务检查方面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补充,税务检查是国家对

13、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目前仍没有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真实、可靠,这就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传统模式下,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需要掌握纳税人的大量纳税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书面的、可追溯的。但电子商务模式下形成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发票、电子计税凭证、电子账簿等信息,则往往是看得见、摸不着的,加之容易被篡改或隐藏的特点,使得传统的以追踪纸质凭证进行税务检查的方法彻底失效。加上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普遍应用,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从而大大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交易数据、监控企业纳税行为的能力

14、,为企业篡改、隐藏甚至删除电子记录提供了便利。因此,建议建立涵盖征管、发票、稽查、防伪税控等系统的税务电子稽查系统,稽查人员便可凭借专业知识,借助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获取的完善信息,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综上,针对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相关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法律制度,研发和建立高度集成的征管检查软件,理顺和落实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以适应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为传统的和新兴的交易模式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从而最大限度的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充盈国家税收收入,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13-10-22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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