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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5号).pdf

1、政策导向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办公室: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 2022 年第 7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14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在特定领域利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制定、实施标准等措施促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提升,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

2、法的活动,拓展新的标准化工作领域,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典型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组织与实施、监督与评估。第四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应当本着自愿原则,聚焦特色产业发展、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需求开展,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第五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保证单位负责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3、发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5 号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西 部 特 种 设 备62023 年 2 月门充分发挥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第六条 为了共同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第七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立项论证、立项公示、立项下达等环节。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

4、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第九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领域、方向、申报条件、时间和要求等。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保证单位可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包括资料审查和质询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 在立项论证的基础上,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级标准化行

5、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确定其是否立项。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导和督促项目高要求起步、高标准实施、高质量完成。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总目标、项目申报书等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联动协作,落实责任,实施试点示范项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组织领导。成立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领导小组,明确组织实施机构及负责人,按照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具体落实。(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根据实际目标需求,收集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将科技成果、

6、自主知识产权等转化为标准,补充制定相关标准,构建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标准体系。(三)组织宣贯实施。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全员标准化意识。组织标准有效实施,做好实施过程、结果相关记录并保存。(四)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统计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分析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持续改进措施。(五)提炼、推广标准化经验。积极探索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所在领域的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标准化典型经验,大力发挥样板作用,全面完善推广已取得的标准化经验,辐射带动同领域其他单位组织运用标准化方式推进生产、经营、管

7、理和服务。(六)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20 日前报送项目阶段性建设情况与成效,经项目保证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七)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保证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保证单位报送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开展后第 6 卷 第 1 期7政策导向续工作。第十五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具体按照立项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 监督与评估的程序一般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期检查、终期评估等环节。第十七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

8、,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期满 3 个月前向项目保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若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保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意后,方可终止。第十九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在建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后撤销该项目,且撤销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3 年内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申报单位承担新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一

9、)现状已不能满足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条件的;(二)工作材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三)证明材料严重缺失或不充分,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无法证明的;(四)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日常监督和管理的;(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至少于项目完成前2 个月申请终期评估,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申请书,并准备项目总结报告、自查表等材料,经项目保证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终期评估通过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并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

10、条 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复评工作机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通过评估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 3 年开展一次复评工作。复评工作参照终期评估要求执行。复评结束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复评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将不再作为“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一)未申请复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二)存在不符合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相关条件和要求,且 6 个月整改期满后,仍然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三)3 年内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市(州)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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