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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打标准-上报版本.doc

1、 Q/TZM 备案号: 有效期至: 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ZM0001S-2012 苏打水饮料 2012-06-05 发布 2012-06-06 实施 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 发布 Q/TZM0001S-2012

2、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2 4 检验规则̣.....................................

3、3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4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4、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 10789《饮料通则》标准和GB2759.2《碳酸饮料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苏打水饮料》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 本标准由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研发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冲、何仕明、李小华。 苏

5、打水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水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山泉水为原料,添加食用碳酸氢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清凉剂香精、柠檬香精,经水处理配料、臭氧杀菌、灌装而成的苏打水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7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

6、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清凉饮料检验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789 饮料通则 GB 2759.2《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QB 2393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QB/T 1505食品添加剂 食用香精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QB 2357聚酯(P

8、ET)无汽饮料瓶 GB/T 17876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饮用山泉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3.1.2食用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7的要求 3.1.3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QB2393的要求 3.1.4清凉剂香精、柠檬香精应符合QB/T1505的要求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

9、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无色、 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取适量样品于一洁净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并嗅其气味、尝其滋味 组织形态/性状 均一透明液体 滋、气味 微甜无异味,具有苏打水刺激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及悬浮物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pH值 7.0-8.0 GB/T5750 铅(以Pb计) /(mg/L) ≤ 0.3 GB/5009.12 总砷(以As计)/(mg/L)

10、 ≤ 0.2 GB/T5009.11 溴酸盐/(mg/L) ≤ 0.01 GB /T 5750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 ≤ 1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mL) ≤ 0.06 GB 4789.3 霉菌计数/(CFU/mL) ≤ 10 GB 4789.15 酵母计数/(CFU/mL)

11、 ≤ 1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0/25mL GB 4789.4 志贺氏菌 0/25mL GB/T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mL GB 4789.10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卫生规范》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

12、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签定时; b) 原料、工艺、配方、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

13、项目。 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 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8瓶(不少于1L)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16瓶(不少于2L)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

14、质期 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包装 内包装采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包装,应符合QB2357的要求,瓶盖采用塑料防盗瓶盖应符合GB/T17876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或采用热收缩膜包装应符合GB/T13519的要求。 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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