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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通用水泥修订版.doc

1、《海螺牌通用水泥》企业标准修订版公示 由于国家水泥新标准6月1日正式实施,品质部组织对公司的企业标准《海螺牌通用水泥》进行了修订,现将《海螺牌通用水泥》企业标准修订版予以公示,请各水泥生产单位及相关部室对公示版本进行研讨,并于2008年5月29日18:00前将研讨完善的意见反馈品质部(杨开乾OA信箱)。 品质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徽海螺集团产品技术标准 海螺牌通用水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螺牌》通用水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海螺

2、牌》通用水泥的生产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论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GB/T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

3、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GB/T5483 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9774 水泥包装用袋  GB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2960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24

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JC/T667 水泥助磨剂  JC/T742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3 定义与代号 按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3.1 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0~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分两种类型,不掺加混合材料的称

5、Ⅰ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Ⅰ。在硅酸盐水泥熟料粉磨时掺加不超过水泥量5%的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料的称Ⅱ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Ⅱ。 3.2 普通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5%且≤20%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代号P·O 。掺加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得超过20%, 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8%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 3.3 矿渣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粒化高炉矿渣、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矿渣硅酸盐水泥(简称矿渣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分两种,其中水泥中粒化高炉矿渣

6、掺加量>20%且≤50%,代号为P·S·A;水泥中粒化高炉矿渣掺加量>50%且≤70%,代号为P·S·B。允许用活性混合材料、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窑灰中的一种材料代替矿渣,代替数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8%。 3.4 复合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代号P·C。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量>20%且≤50%,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的窑灰代替,且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3.5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粉煤灰、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粉煤灰硅酸盐水

7、泥,代号P·F。水泥中粉煤灰掺加量为>20%且≤40%。 3.6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火山灰质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代号P·P。水泥中火山灰质材料掺加量为>20%且≤40%。 4 材料要求 4.1 石膏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石膏或混合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工业副产物,采用前应经过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4.2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

8、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4.3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分别低于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其中石灰石中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大于2.5%。 4.4 窑灰 符合JC/T742的规定。 4.5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须符合JC/T667的规定。 5 品种、强度等级 5.1 品种 《海螺牌》通用水泥品种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

9、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四种。 5.2 强度等级 《海螺牌》水泥分为 62.5R、62.5、52.5R、52.5、42.5R、42.5、32.5R、32.5 八个强度等级。 6 技术要求 6.1 化学组份 品种 IR LOSS MgO SO3 Cl- P·Ⅰ 0.7 2.5 4.0 3.0 0.04 P·Ⅱ 1.3 3.0 4.0 3.0 0.04 P·O / 4.5 4.0 3.0 0.04 P·S·A / / 4.0(1) 3.0 0.04 P·S·B / / 4.0(1) 3.0 0.04

10、P·C / / 4.0(1) 3.0 0.04 本标准所有六种水泥的化学组份应符合下表要求: 注:1.氧化镁含量为生产该种水泥所用熟料中氧化镁含量。 2.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Na2O+0.658K2O)不得大于0.6%,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6.2 细度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30m2/kg;复合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50 m2/kg,水泥80 u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5.0%。特殊工程或合同约定的水泥比表面积或细度指标按合同约定执行。 6.3 凝结时间 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分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

11、酸盐水泥终凝不得迟于300分钟,其它品种水泥终凝不得迟于390分钟。 6.4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5 强度 水泥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品种 等级 抗折强度(MPa) 抗压强度(MPa) 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62.5R 6.0 8.5 34.0 65.0 62.5 5.5 8.5 30.0 65.0 52.5R 5.5 7.5 29.0 56.0 52.5 4.5 7.5 25.0 56.0 42.5R 4.5 7.0 24.0 46.0 42.5 4.0 7

12、0 19.0 46.0 普通硅酸盐水泥 52.5R 5.5 7.5 29.0 56.0 52.5 4.5 7.5 25.0 56.0 42.5R 4.5 7.0 24.0 46.0 42.5 4.0 7.0 19.0 46.0 矿渣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 42.5R 4.5 7.0 22.0 46.0 42.5 4.0 7.0 18.0 46.0 32.5R 4.0 6.0 18.0 36.0 32.5 3.0 6.0 13.0 36.0 7 试验方法 7.1 氧化镁、烧失量、三氧化硫、

13、碱含量和不溶物 按GB/T176进行试验。 7.2 比表面积  按GB/T8074进行试验。 7.3 细度 80um和45um筛余按GB/T1345进行试验。 7.4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凝结时间按GB/T1346进行,压蒸安定性按GB/T750进行试验。 7.5 强度 按GB/T17671进行。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验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

14、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17671进行试验。 7.6 组分 按GB/T12960进行试验,每月对水泥组分进行校核,单次检验值应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最大限量的2%。 7.7 氯离子  按GB/T420进行试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等级编号和取样。取样应有代表性,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200万吨以上,不超过4000吨为一编号; 120~20

15、0万吨,不超过2400吨为一编号; 60~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 30~60万吨, 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 10~30万吨, 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船运散装水泥3000吨以下船合计不超过3000吨为一个编号。3000吨以上船每船为一个编号。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8.2 出厂水泥 应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方可出厂。 8.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3、6.4、6.5条,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

16、求及试验结果、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及窑型。应在水泥发出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各项试验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

17、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

18、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袋装水泥每袋净重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9%,50kg包装随机抽取20袋总重不得低于1000kg,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工厂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根据水泥的品种采用不同的颜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用红色;矿渣硅酸水泥用绿色;其它品种水泥用黑色或兰色。 散装时应提供与包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品质部负责修订,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上一版自新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0年,2008年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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