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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

1、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日期:2009-09-08   作者:   深府〔2009〕6号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

2、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

3、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 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

4、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第五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100万

5、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以上(含10亿,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以下、5亿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深圳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

6、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

7、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

8、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

9、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在深圳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

10、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时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 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1、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划建设或购置部分办公用房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以优惠条件出租给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 第十五条  对注册地在深圳、以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排名前十位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以及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服务性法人机构,如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金融行业评级机构、造币及押运企业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17日颁布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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