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案件卷宗皮(2)卷宗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立案审批表(5)询问笔录(6)责令改正通知书(7)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申请书(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同意减轻行政处罚告知书(10)案件处理意见书(11)违法行为通知书(12)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声明书(13)罚没收入票据(14)文书送达回证等案件有关材料(15)处罚结案报告(16)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7)备案记录表(18)案卷封底交 通 行 政 案 件 卷 宗( 2013 )豫伊运政罚字第07029号 案 由夏国宝驾驶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2、运输经营案件来源 市场监督调查当 事 人 夏国宝办案机关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案人主办人 :陈耀武 协办人:党小超处理结果 罚款 元立案日期2013年07月19日归档日期 年 月 日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本卷共 1 件 19 页保存期限长期案卷目录序号材料名称页数卷内页数 1行政处罚决定书112立案审批表123询问笔录23-44责令改正通知书155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申请书16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77同意减轻行政处罚告知书188 案件处理意见书29-109违法行为通知书11110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声明书11211罚没收入票据11312文书送达回证等案件有关材料214-1513处罚结案
3、报告11614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1715备案记录表11816案卷封底119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伊运政 罚( 2013 ) 07029 号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南阳市宛运集团九州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南阳市仲景路215号违法事实及证据:2013年07月19日,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 在市场监督调查中发现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相关证据:1、当事人询问笔录 2、录象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4、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 特别严重 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十万(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伊川县农商行豫港路支行 ,账号为 4320421662102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伊川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
5、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立案审批表 豫伊运政罚案(2013) 号案件来源 市场监督检查受案时间案由夏国宝驾驶的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夏国宝性别男年 龄36住址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金营村二组身份证号411323197705023836联系电话13503903264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南阳市宛运集团九州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07月19日,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在市场调查中发现
6、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有录象资料为证)立案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受案机构意见签名:时间: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备注询问笔录时间:2013年07月20日19时00分至19时20分 第1次询问地点: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处理室询问人:陈耀武、党小超 记录人: 马灿芳 被询问人:_与案件关系: 驾驶员 性别:男年龄: 身份证号:411323197705023836 联系电话:13503903264_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 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金营村二组 我们是 伊川县公路运管所 的执
7、法人员 陈耀武、党小超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 ,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 请你查看我们的执法证件? 答:我看到了。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我不申请回避。 问: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作伪证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答:好,我知道。 问: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是你的吗? 答:不是我的,我是这车的驾驶员 问: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上拉的是什么货物? 答:车上拉的是硫酸。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备注: 第1页询 问 笔 录(附页)问:你的道路
8、运输证经营的范围是什么货物? 答:我的道路运输证经营的范围是柴油、汽油。 问:你驾驶的车已经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你知道吗? 答:我现在才知道。 问:你驾驶的车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你知道吗? 答:我现在知道了。 问:你愿意接受处理吗? 答:我愿意 问:以上情况还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没有。 问: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答:以上所讲情况属实。 问:以上笔录请你看清楚是否和你讲的一样?请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备注: 第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 豫伊运政责改(2013) 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年月日时分,伊川县公路运
9、输管理所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在市场检查中发现 号货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货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条之规定。 2 3 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 项问题立即改正;对第 项问题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 责令 驾驶的 号货车立即停止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 2 3 4 被责令改正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申请书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我叫 ,由于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的
10、掌握了解不够,导致违法经营,本应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十万(100000)元的罚款,念我初犯情节轻微并自愿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将危害后果降到最底限度,恳请对我减轻处罚。 申请人: 身份证: 年 月 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讨论时间: 2013 年 7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会议室 主持人: 黄红星(所长) 汇报人: 陈耀武(主任) 记录人: 马灿芳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黄红星(所长) 、石淑霞(书记) 、钟俊卿(副所
11、长) 李耀亮(副所长)、张志刚(副所长)、张群现(执法室主任) 案件简介: 伊川县运管所运政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 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一案 讨论记录: 陈耀武说该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于十万元行政处罚。 张群现说:该车车主是初犯,并积极协助我们核实情况。违法行为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能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本人也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看能否 做减轻处罚? 张志刚说:同意张群现的说法,同意减轻处罚。 石淑霞说:同意张群现的说法,同意减轻处罚。 黄红星说:处罚 元看是否
12、合适? 全体参会人员同意处罚 元的意见 结论性意见: 与会人员集体讨论一致意见:经调查该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念初犯 ,违法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核实 故减轻处罚,给予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出席人员签名: 案件处理意见书案由夏国宝驾驶的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件调查人员陈耀武党小超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 称南阳市宛运集团九州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 址南阳市仲景路215号联系电话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2013年07月19日,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在市场
13、调查中发现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并对夏国宝制作询问笔录,证实夏国宝行为违法。证据材料序号证据名称规格数量1 询问笔录 份壹份贰页 2 录象资料 盘 一盘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经调查核实,于2013年07月19日夏国宝驾驶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十一条,给予 十万(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从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14、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来看,该违法行为属于 特别严重 。执法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签名: 年 月 日行政执法机关意见签名: 年 月 日违法行为通知书 豫伊运政 违通(2013 ) 号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 年 月 日, 号车在伊川境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 元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
15、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5楼搬装办 邮编: 471300 联系人: 陈耀武 联系电话: 15137926777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声明书伊川
16、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我所驾驶豫R97513(豫RJ659挂)号车因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在伊川县境内被查处一案,贵所拟对我(单位)实施罚款十万元行政处罚,并书面告知我(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可以提出听证要求。 由于我(单位)确实存在违法事实,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自愿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日期:文书送达回证案件名称:南阳市宛运集团九州货运有限公司的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17、营 送达单位 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收件人签名(盖章)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运政罚(2013)07029号伊川县运管所处理室2013.07.29直接送达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备注: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处罚结案报告案件名称: 号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经营 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年龄性别所在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处理结果决定给予 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法定义务已履行完毕,罚款 元执法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签名:年 月 日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备考记录表 立卷人: 检查人: 立卷时间:案卷封底19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