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商业、工业客户燃气工程实施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全称)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
2、少陵路19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85063453 开 户 行:市建一支行少陵路分理处 帐 号:5100141617705150010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整个燃气工程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3、 二、 工程地点: 三、 申请用气量及用气设备详见《公共、商业、工业客户用气设备清单》 四、 用气性质: 五、 工程内容:工程接管点至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及燃气设备、设施安装。 第二条 工程实施方式 一、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碰管通气全过程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二、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实施预付款。 三、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据甲方提供的用气设备需求组织进行工程设计,出具设计图和工程预算。 四、 依据乙方出具
4、的工程预算,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工程实施总价款。 五、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总价款后组织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碰管通气工作。 第三条 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 工程费用结算方式: 1、 本工程费用依据乙方出具的设计图,按设计范围内的工作量采取 方式进行结算。 2、 预算编制标准:依据 编制,根据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取费。 二、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实施预付款:¥ 元,(大写)人民币 。 2、 乙方出
5、具工程造价预算书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工程实施总价款。 3、 本项目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费用确认的补充合同时,预付款转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若在乙方出具设计图后,甲方不愿继续实施本工程的,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4、 甲方用转帐支票或现金到乙方指定地方或乙方指定银行交付。 第四条 工程工期 一、 本工程经乙方确认具备燃气施工条件至工程竣工验收总天数为 天。 二、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或停工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2、 因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准确、不齐备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 3、 施工过程中,第三方阻挠乙方接管的; 4、 甲方临时提
6、出更改工程内容的; 5、 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或停工的; 6、 政府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不属乙方原因的; 7、 甲方有本合同约定其他违约行为的; 8、 其它在法律上认为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延误。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用气设备)均由乙方供应,乙方应保证所供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二、 甲方自行选购的用气设备必须是与供气气源相适配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用气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商业、工业客户资料准备清单》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齐全的
7、设计基础资料。 2、 向乙方提供规划、市政、河道、园林、交通及有关部门需要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3、 保证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顺利进入每个用气现场完成现场踏勘与施工工作; 4、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应负责协调以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 a) 本工程需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资的已建庭院燃气管线、架空燃气管道、非市政道路管线接管,有关单位或(个人)阻挠的; b)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新建燃气管线需经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庭院、房屋周围,有关单位或(个人)阻挠的; c)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土建交叉作业时受到土建方干扰或阻挠的。 5、 提供消防部门用气建筑验收合格的证书及资料
8、按照消防管理部门和燃气工程施工设计图的要求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手续。 6、 施工进场前免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且应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7、 施工进场前免费就近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电源、水源,满足燃气施工用电、用水量的需要,并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免费提供施工料具准备间或场地。 8、 做好红线内燃气工程的场地平整、拆迁及消除影响燃气工程的全部障碍物。 9、 甲方应确保乙方施工工作面的连续性,若因甲方或其相关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期间反复进退场的,甲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10、 甲方及时接收工程成品并做好保护工
9、作,不得擅自改动,损坏燃气工程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 11、 燃气工程通气前与乙方签订供气合同。 二、 乙方责任 1、 协助甲方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燃气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由甲方进行办理的除外。 2、 除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或有非乙方原因的特殊情况外,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 3、 乙方自行搭接燃气施工用电、用水的计量设备,并承担计量设备的实际用量读数的水、电使用费用,其费用单价按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电业局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甲方成品的保护。 5、 负责向甲方提供设计资料、工程造价预算书。
10、6、 负责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一套。 7、 负责组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8、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碰管、通气等工作。 9、 非乙方原因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实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10、 与甲方签订供气合同。 第七条 工程质量和保修 一、 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按行业现行相关规范和相关 规定执行。 二、 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乙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八条 工程量变更 一、 在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改变意图、增加工程量时,乙方应向甲
11、方收取增加部分相应的费用;甲方如减、撤消工程量时,乙方应向甲方收取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费用。 二、 在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若需变更用气设备的,应填写《公共、商业、工业客户设备变更表》,办理工程变更手续,费用按实另计,工期顺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二、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三、 违约者应按合同总价款2%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四、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
1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一、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贰份;《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商客户资料准备清单》、《公共、商业、工业客户用气设备清单》、《公共、商业、工业客户燃气工程补充合同》、《工程造价预算书》、《公共、商业、工业客户设备变更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自己的责任时自行终止。 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和工程预算书半年内与乙方签订《公共、商业、工业客户燃气工程补充合同》。超过半年的
13、乙方应重新核实工程预算并出具新的预算书,双方依据乙方重新出具的预算书签订工程费用补充合同。 四、 若以后乙方需在甲方已建管道上进行接管施工的,乙方在确保不影响甲方正常用气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进行接管施工,甲方不得阻挠。 五、 本燃气工程建设及投运使用过程中,若因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房屋拆迁、道路改造等项目实施要求甲方燃气设施进行迁改的,甲方应服从政府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