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 审批内容: 本省境内的引种单位(个人),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省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 办理程序 (一)材料要求 1.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30日,向广东省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2.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须填写《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见附表1),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 (2)引进生产用种子(苗)的有效进口权证明材料; (3)引进原产地的病虫发生
2、情况和有关疫情资料; (4)属新引进生产用种苗的(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隔离试种计划书; (5)属再次大量引种的须提供植物检疫机构对上一批引种试种监测报告书; (6)初次申请引种单位(个人)和代理单位须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注册地当地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回乡证或护照复印件。 3.需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经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审核并签署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后上报。 4.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引种单位要事先邀请检疫人员进行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二)许可标准 1.农作
3、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按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附表2)审批。 2.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 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3.生产用种苗的引进审批 (1)新引进的生产用种苗(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经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审核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才给予审批。 (2)已在我省多年引进试种,并经广东省植物检疫站进行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国外引进生产用种省级检疫审批限量(见附表3
4、内的,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4.检疫审批有效期限。 植检机构批出《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逾期未引进或需要改变引进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地区和种植地点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三)疫情监测及处理 1.引进种苗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后,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2
5、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期间,引种单位必须配合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做好疫情监测工作,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期满,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签署疫情监测报告,凭监测报告办理再次大量引种报检手续。并接受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的重点疫情监测。 3.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疫情的,引种单位必须在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4.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须从国外少量引进禁止入境的品种资源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审批。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表5)。 三、 承办部门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 四、 办公地点
6、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3号楼704房检疫科 五、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020-37288037 传真电话 020-37288029 六、收费标准 (一) 引进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疫审批费、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见附表4)。 (二)缴款办法。由申请单位(个人)持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于3日内前往指定的建设银行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或转帐)手续。缴款后,凭收款银行开具的收款收据到我单位继续办理有关办检业务。 (三)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七、办理流程(见附表6) 八、
7、时限承诺 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九、监督管理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工作办事制度。审批事项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受理、审批和发放,并设立明显的“窗口”标志,审批事项有经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有利于加强监督,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办事“公开、公正、公平”。 十、投诉(受理)方式 书面或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 020-37288036 附表1: 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下载表格) 引种单位(盖章) 法定
8、代表人 单位代码 进出口权 有( )无( )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联系人 代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 进出口权 有( )无( )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联系人 植物中名 植物部位 植物学名 引种用途 品种名称 原产地 引进数量 引种时间 种植地区 入境口岸 省植物检疫机构审批(审核)意见 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审批(核)人: 检疫员:
9、植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 检疫员: (植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申 报材料目 录 1.引种单位申报引进种苗的理由(包括种植计划、项目批准书等有关材料); 2.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 3.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疫情监测报告。 注:引种单位详细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申报材料齐全。 附表2: 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检疫审批限量表 类 别 限 量 种子 大 粒 如稻
10、麦、玉米、豆类、棉、花生等 5公斤 小 粒 如蔬菜类、烟草、牧草、花卉等 0.2公斤 苗木 果 树 如苹果、柑桔、葡萄等 10株 花 卉 如郁金香、月季、玫瑰等 热带 作物 种 子 特大粒 如椰子 20公斤 大 粒 如坚果 1公斤 中 粒 如咖啡 0.5公斤 小 粒 如牧草 0.03公斤 苗 木 5株 附表3: 国外引进生产用种省级检疫审批限量表 类 别 作 物 限 量 种子类 粮食作物:稻、麦、玉米、谷类、高粱、豆类、薯类 100公斤 经济作物:油菜、花生、油葵、甜菜、棉、麻、茄科、烟草
11、芦笋、花椰菜、芹菜、甘蓝、洋葱、白菜、菠菜、胡萝卜、瓜类、菜豆类、西瓜、空心菜、草本花卉 500公斤 草坪草、牧草 1000公斤 苗木类 (含种球) 果树:苹果、梨、桃、李、杏、梅、荔枝、葡萄、柑橘等 100株 木本花卉:巴西木、发财树等 500株 草本(水果)花卉:草莓、郁金香、康乃馨等 5000株(头) 附表4: 植物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 取 对 象 计算单位 备注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收费 粮
12、谷类:起点额1.00元,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0%; 国务院、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46号《关于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标准的复函》 引 种 单 位 元 粮谷类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经济作物类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 水(瓜)果类含 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经济作物类:起点额1.00元,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5%; 水(瓜)果类:起点额1.00元,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60%。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费 属贸易性审批的(不分对内对外)每批每品种收费20元
13、 国务院、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函字[1991]04号《关于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审批收费问题的复函》 引 种 单 位 元 粮谷类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经济作物类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 水(瓜)果类含 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属科研用审批的(不分对内对外)每批每品种收费2元; 补办检疫审批费,属贸易性审批的,每批每品种对外收费40元,对内收费20元;属科研用审批的,每批每品种收费5元。 附表5:申请书示范文本 引进国外植物种
14、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引种单位(盖章) 广州市种子种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珊 单位代码 440106115201125 进出口权 有( )无(√ ) 地 址 广州市先烈东路15号1201室 邮政编码 510500 电话\传真 020-87797582\020-87700785 联系人 陈皓忠 代理单位(盖章) 广东省植物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伟锋 单位代码 440106114512165 进出口权 有(√ )无( ) 地 址 广州市体育东路11号809室 邮政编码 510620 电话\传真 020-37000
15、000\020-37200002 联系人 吴晓燕 植物中名 白菜 植物部位 种子 植物学名 Brassica pekinensis (Lour.) Rupr. 引种用途 生产试种 品种名称 清江白菜 原产地 韩国 引进数量 500千克 引种时间 2003年12月 种植地区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 入境口岸 广州 省植物检疫机构审批(审核)意见 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审批(核)人: 检疫员: (植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16、 审批人: 检疫员: (植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申 报材料 目 录 l.引种单位申报引进种苗的理由(包括种植计划、项目批准书等有关材料); 2.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 3.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疫情监测报告。 注:引种单位详细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申报材料齐全。 8 附表6:办理流程 国 (境)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流 程 安排隔离试种计划 种质资源或科研 试验材料引进 (限量) 省植物检疫站审批 (20天内完成) 不符合申请要求,不予受理 缴交 检疫费 受理申请 生产(贸易)性引种 省级审核 (20天内完成) 初次引进 (限量) 省级审批 限量内 省级审批 限量外 引种监测报告 审核资料 申请引进种子、苗木,提交《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再次 引进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检疫处审批 国际区域性试验 或对外制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