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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规范.doc

1、 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规范 为有效推进我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6号)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工作规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家电办)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第一条 抓好家电下乡重大意义的宣传。主要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印发资料、工作简报等形式加强对家电下乡政策及重大意义的宣传,重点是宣传党和国家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对拉动消费需求

2、带动家电生产、建立完善农村流通体系、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理解家电下乡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购买积极性。 第二条 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中央和我市家电下乡重大政策举措、工作动态、实施情况等。 第三条 适时开辟家电下乡专栏或专题。新闻媒体在报刊上开辟专栏、电视上开辟专题,宣传报道家电下乡工作动态,区县(自治县)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家电下乡工作的典型做法和经验,以及农民群众对家电下乡工作的反映。 第四条 适时组织记者集中采访。深入区县(自治县)、生产销售企业和网点、农户家庭等一线进行采访,充分挖掘家电下乡推进工作中的亮点和特点

3、强化家电下乡工作报道的深度和广度。 第五条 组织节庆期间宣传活动。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庆时间,策划组织家电下乡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严格宣传纪律。家电下乡重大宣传活动必须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市家电办成员接受中央、兄弟省市和市属媒体记者采访,必须经市家电办主要领导同意。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记者和农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和支持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区县(自治县)宣传工作规范 区县宣传部门、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负责所辖区域的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第七条 印发宣传资料。向每户农民印发一张家电下乡政策明白纸,向每村印发一份宣传画或宣传卡,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家电下乡指

4、定店布局、家电下乡产品性能、质量、性价比、售后服务等情况。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交通要道、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反映家电下乡政策及重大意义的宣传横幅、标语和专栏。 第八条 开展下乡进村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要培养一批素质高、政策熟悉的宣传员,深入农村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家电下乡政策及重大意义,让农民群众家喻户晓。 第九条 组织节庆期间宣传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要会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网点,抓好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庆期间的宣传。 第十条 严格宣传纪律。辖区内家电下乡重大宣传活动必须经当地宣传部门同意;家电办成员接受各级新闻记者采访,必须经区县家电办主要领导同意,报

5、市家电办备案。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记者和农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和支持家电下乡工作。 第三章 中标销售企业宣传工作规范 中标销售企业要按照“十保十不”承诺规范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印发宣传资料。各中标销售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乡镇(街道)、所属销售网点、行政村以及农民群众印发宣传资料,详细介绍本企业经营的家电下乡产品型号、中标销售价格、产品质量、性价比、售后服务等情况,不得误传误导,不得诋毁其它中标企业。 第十二条 开展下乡进村宣传。各中标销售企业要与区县(自治县)家电办通力合作,深入农村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家电下乡政策和家电下乡产品。要适时组织“大篷车”、交通车

6、送货下乡、农民进城逛店活动,开展“零距离、心贴心”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和组织节庆促销宣传活动。各中标销售企业要积极参与市和区县(自治县)组织的节庆促销宣传活动,宣传好本企业所经营的家电下乡产品内容。企业在开展大型促销宣传活动前,需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活动安全预案,严防踩踏、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严格宣传纪律。各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和承诺宣传家电下乡产品,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不得夸大产品性能,误导农民。 第四章 家电下乡指定店宣传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按照销售网点建设规范,通过张贴、悬挂、放置、发放

7、家电下乡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和产品内容宣传。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向农民消费者详细宣讲家电下乡政策、本店销售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性价比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不得误导宣传。 第十七条 销售网点内外不得出现误导性宣传资料,包括生产商直补与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混淆、家电下乡产品与非家电下乡产品混淆、产品价格混淆等情况。 第五章 乡镇(街道)宣传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户的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家电办的指导下抓好本辖区内的宣传工作。要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交通要道、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本地家电下乡指定店布局,家电下乡产品等方面的横幅、标语和专栏。指导协调好所属行政村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 第六章 行政村宣传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各行政村要在交通要道、村级活动室悬挂或摆放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家电下乡产品等方面的横幅、标语和专栏。要通过村委会、行政会和社员大会向农民群众宣讲家电下乡政策。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宣传的政策内容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调整的最新政策为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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