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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扬尘管理细则.doc

1、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追究;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

2、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何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担负一下责任: (一)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检

3、查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负责各责任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的量化考核和责任认定工作; 3.通报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3.负责对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白灰厂、砂石厂、渣土堆、储煤场、临时大

4、型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治或取缔,落实防扬尘措施; 4.提高道路保洁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5.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应由市级职能部门解决的扬尘污染问题。 (三)市环保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环保分县局对全市各类土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覆盖等防扬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各项防尘措施的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道路扬尘等的监测、抽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3.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提出改进空气质量合理化建议,并负责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状况通报、预报、预警发布工作

5、并结合预警情况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启动空气质量应急保障措施。 (四)市容园林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对辖区出土、拆迁工地出入口自动冲洗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查,配合落实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严格履行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渣土清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3.负责全市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对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提高属地政府、管委会给与取缔; 4.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有效提升道路保洁质量。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2次,必要时按

6、照全市提升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增加道路冲洗频次,协调组织安排全市一、二类道路及重点区域道路开展大冲洗活动,落实渣土清运道路冲洗措施,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5.负责落实市容园林局直管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落实其负责的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按时完成渣土车密闭改造改造工作; 7.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检测及通报、督办工作; 8.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五)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各类施工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拆迁工地未采取湿法作业、驶出工地车辆车轮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及

7、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物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3.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检测及通报、督办工作; 4.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六)市建委 1.负责对施工道路扬尘等建筑施工工地内部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惊喜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对建筑工地现场违规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配合环保部门督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等生产企业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3.根

8、据检查情况及其他部门移交情况,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或同时有三个以上城建项目)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予以停工。同时,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取消项目经理担任一下各项目经理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西安建筑工市场; 4.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七)市政公用局 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水务局 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坚实工地及河道砂石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房管局、市城(棚)改办 市房管局负责配合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房屋拆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市城(棚)改办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城(棚)改项目工地

9、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合落实全市城(棚)改项目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市地铁办 负责全市地铁施工工地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 (十一)市规划局 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强制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西安城投集团 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基础实施建设、管网敷设施工工地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 (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的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不进行作业的煤堆防尘措施到位,驶出车辆落实密闭、冲洗措施。 (十四)市交通局 负责对本部管理的公路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0、 负责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配合市容、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章 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中,根据各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的《提醒单》、《督办单》和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办以级集中检查、暗访等具体情况,按照问题发生的原因、经过和造成的后果,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一)存在问题被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

11、办)发出《提醒单》一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一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存在一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存在其他需要批评教育的问题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责成书面检查,同时对直接领导提出批评教育。 (一)存在问题被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督办单》一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存在两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

12、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责成书面检查或提出批评教育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对直接领导责成书面检查。 (一)存在问题一月内被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发出《督办单》两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主要媒体曝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存在三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通报批评或责成书面检查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警示训诫,同时对直接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责成书面检查。 (一)存在问题一月内被上级空

13、气质量提升办发出《督办单》三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引起上访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存在四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存在问题被政府、管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或被上级业务部门通报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接管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警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训诫。 (一)对全市扬

14、尘污染防治工作中规定任务、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环保目标责任年度任务,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承担的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三)对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按安排部署不到位,责任分工不明确、落实措施不具体,工作效果不明显的; (四)其他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与行政处分或进行警示训诫的。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应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移交检察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 具有扬尘污染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扬尘污染问题时,认为属于对方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三条 具有扬尘污染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区县、开发区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报市空气质量提升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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