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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doc

1、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评选工作的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岗在编的专任教师,已评为特级教师者不再参加评选。第三条 成立“甘肃省中小

2、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具体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差额评选。第五条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届。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六条 参加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2.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3.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

3、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相应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要求。5.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6.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7.已获得

4、中小学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省(市)级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第七条 在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1.近五年来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市州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2次以上;或在市州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两次以上,反响良好。2.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3.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

5、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两万字。4.获得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省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5.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1次;或市州级相应荣誉称号2次。6.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市州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两次以上,效果良好。7.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注:如同一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评选时只能算作一项条件,其他成果要求类似。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八条 各市(州)中小

6、学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程序。1.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严格依据条件评选,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据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市(州)级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办公室。4.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人选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并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省级中小学学

7、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名单。第九条 省直属学校(单位)参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采取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办公室推荐,后续程序同第九条。第四章 职责待遇 第十条 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要履行如下职责。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主持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2.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

8、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第十一条 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履行如下职责。1.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2.每学年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中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为省

9、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省教育厅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省教育厅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1.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职责者。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者。3.本人在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4.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者。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甘肃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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