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压绝缘胶鞋 GB 12015—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绝缘胶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穿用须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布面绝缘胶鞋。该产品在布面干燥条件下,作为工频电压1000 V以下电工作业之辅助安全用具,作劳动保护用鞋。 2 引用标准 GB 527 硫化橡胶物理试验方法的一般要求 GB 528 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 531 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532 硫化橡胶与织物粘着强度的测定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2941 橡胶试样停放和试验的标准温度、湿度及时间
2、 GB 3293 中国鞋号及鞋楦系列 GB 12016 绝缘鞋(靴)绝缘性能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穿用要求 产品必须符合低压绝缘鞋穿用的基本功能。 3.2 产品结构 3.2.1 产品主要部件有布面鞋帮、绝缘围条、绝缘内底、外底。 3.2.2 产品明显部位须有安全标志,标志图形如GB 2894图2-8。 3.2.3 产品外底厚度前掌不低于4.5 mm,后掌不低于5 mm。绝缘内底颜色必须有区别。 3.3 鞋号、型号 凡自行设计的新产品对鞋楦的鞋号、型号及鞋楦尺寸均按GB 3292规定执行。 凡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其鞋号、型号可据实际需要选定。
3、3.4 质量等级 3.4.1 分为一等品和合格品二个等级。 3.4.2 划分质量等级的内容:电气绝缘性能;物理机械性能;外观质量。 电气绝缘性能是对逐只产品进行质量定级的依据;物理机械性能是对批量产品进行质量定级的依据;外观质量是对每双产品进行质量定级的依据。电气绝缘性能只作低压绝缘胶鞋穿用的基本功能考核,不作为质量定级。物理机械性能和外观质量均以被测项目的最低质量水平对产品进行最终质量定级。凡是没有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定为不合格品。 3.5 电气绝缘性能检验标准见表1。 表 1 项 目 名 称 出 厂 试 验 交 接 试 验 预防性试验 电 压,kV 5 5
4、 3.5 泄漏电流,mA 2.5 2.5 1.75 持续时间,min 2 2 1 试 验 周 期 — — 半年一次 3.6 物理机械性能检验标准见表2。 表 2 检查部位 指 标 名 称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外 底 拉伸强度不低于,MPa 9.0 8.0 扯断伸长率不低于,% 370 350 磨耗量不大于,cm3 浅色底 黑色底 1.6 1.0 1.9 1.2 硬度(邵氏) 50~70 50~70 围条与鞋帮 粘附强度不低于,kN/m 2.2 2.0 注:磨耗量试验距离
5、1.61 km。 3.7 外观质量检验标准见表3。 表 3 项 目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鞋面布 一双鞋面布颜色深浅差别 1 m视距差别轻微者 1 m视距差别明显,不严重影响美观者 污迹 累计面积不超过100 mm2,白色制品不明显影响美观 累计面积不超过500 mm2,白色制品累计面积不超过200 mm2 乱纱、跳纱 乱纱面积80 mm2以下,跳纱长度10 mm以下限一处 乱纱面积80 mm2以下,跳纱长度10 mm以下限两处 鞋里 破损 不允许 不允许 沿口条、内底布、鞋里布、防砂布破损 不允许 鞋里布、内底布、
6、防砂布破损不准有,沿口条破损3 mm以下,经修复限一处 鞋帮 歪斜 不超过5 mm 不超过8 mm 褶子 基本平坦不影响美观 不显著影响美观 缝线 缝线跳针断线 不允许 不超过四针 内底布 脱壳 累计面积不超过400 mm2,内底边缘脱空宽度不超过5 mm 累计面积不超过600 mm2,内底边缘脱空宽度不超过8 mm 皱褶 累计面积不超过400 mm2或深不超过1.5 mm 累计面积不超过600 mm2或深不超过2 mm 透浆 累计面积不超过300 mm2,帮脚针眼浆点不在此限 累计面积不超过700 mm2,帮脚针眼浆点不在此限
7、 围条包头 大梗子 砂粒杂物气泡 直径不超过1 mm高或深不超过0.5 mm限一处,但弯曲处不准有(针眼不在此限) 直径不超过2 mm高或深不超过0.5 mm限两处,弯曲处不准有(针眼不在此限) 压合不牢 深不超过1 mm限一处,弯曲处不准有,鞋帮接缝处长度不超过2 mm 深度不超过2 mm限两处,弯曲处不准有,鞋帮接缝处长度不超过4 mm 脱空 面积不超过5 mm2,不明显影响美观者 面积不超过20 mm2 包头大小不一 一双鞋差距不超过4 mm 不超过8 mm 粘着痕迹 面积不超过25 mm2限一处,但花纹基本清晰 面积不超过100 mm
8、2,但花纹基本清晰 卷边打褶 包头及围条弯曲处不准有,其他部位卷边长度不超过5 mm,限一处,打褶不准有 包头及围条弯曲处不准有,其他部位卷边长度不超过10 mm,打褶不超过5 mm限一处 露浆 高低差 露浆不低于1 mm不高于7 mm 超过一级品规定者,但弯曲部位必须露有边浆 围条 高低差 露内条不低于2 mm,不高于5 mm,不集中表现在任何一处 超过一级品规定者 海绵内底 高低不平及气泡 面积不大于200 mm2,高或低不超过2 mm限三处 面积不大于400 mm2,高低不超过2 mm限三处 外底 砂粒杂物气泡 直径不超过2 mm,
9、高或深不超过1.5 mm限两处,前掌弯曲处不准有 直径不超过4 mm,高或深不超过2 mm限两处,前掌弯曲处不准有 切边有气孔 直径不超过1.5 mm,限三处 直径不超过2 mm限五处 弹边 不允许 长度不超过10 mm,深不超过2 mm,前掌弯曲处不准有 脱空 面积不超过200 mm2基本平坦者,限两处 累计面积不超过1000 mm2,尚平坦者 粘着痕迹 面积不超过100 mm2限一处,但花纹基本清晰 面积不超过400 mm2限一处,但花纹基本清晰 后跟长短 一双鞋差距不超过7 mm 一双鞋差距不超过14 mm 胶部件 胶部件喷硫
10、 不允许 不允许 4 试验方法 4.1 橡胶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按GB 527规定执行。 注:成品取片可顺大底方向裁取。 4.2 橡胶试样的试验条件按GB 2941规定执行。 注:试样试验前环境调节不应少于6 h。 4.3 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按GB 528规定执行。 注:胶鞋大底性能测试用6 mm裁刀。 4.4 硫化橡胶耐磨性能的测定按GB 1689规定执行。 注:试片长度不足时可顺大底方向搭接。大底厚度较薄时,磨耗片为2~3 mm。 4.5 橡胶邵尔硬度按GB 531规定执行。 4.6 围条与鞋帮的粘附强度按GB 532规定执行。 注:(1)
11、 测定围条与鞋帮布间的粘附强度,就是测定一定宽度的橡胶面与鞋帮布剥离时所需的负荷。 (2) 试样的切取:在鞋的两侧各取一个试片,宽度不小于15 mm(有效宽度为10 mm),长为100~150 mm,沿围条有效宽将围条割透长至40~50 mm(即试片有效长度),再用小刀在试片的一端的有效宽将布 与胶开口。 4.7 成品电气绝缘性能试验按GB 12016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电气绝缘性能 5.1.1 低压绝缘胶鞋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绝缘性能的检验,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生产。 5.1.2 低压绝缘胶鞋的出厂检验采用湿法(A法)或干法(B法)。成
12、品鞋应逐只进行绝缘性能检验,击穿者为不合格品。 5.1.3 商业部门收购检验可采用湿法(A法)或干法(B法)任意一种试验方法,电气绝缘击穿者为不合格品。 5.1.4 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定期用湿法(A法)抽检,按批量每10000~50000双抽检一次,如发现生产厂产品质量不稳定,可发出采用湿法(A法)检验的通知;生产厂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用湿法(A法)检验,对于质量长期不稳定的企业,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有权提出警告,并有权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5.1.5 被指定采用湿法(A法)检验的企业,在使用湿法(A法)生产半年后,质量保持稳定,可向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认可后,
13、可以恢复使用干法(B法)检验。 5.1.6 定期抽测泄漏电流,以考核产品电气绝缘性能。 5.2 物理机械性能 5.2.1 低压绝缘胶鞋以每1~2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20000双),每批中可任意抽取一双进行物理机械性能检验。 5.2.2 物理机械性能检验不符合一等品标准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试样,对其不合规定的项目进行复试,复试结果两双全部符合一等品指标,则该批产品为一等品,若其中一双不符合一等品指标,而符合合格品指标,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其中一双不仅不符合一等品指标,也不符合合格品指标,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3 外观质量 5.3.1 外观质量均以目查为主,逐只
14、进行检查,对于单只鞋不能表现出来的问题,应配双后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2 一等品质量缺陷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超过四项者列为合格品,二级品质量缺陷虽然未超过规定范围,但超过六项者列为不合格品。 5.3.3 表3未列入的质量缺陷,应按上列类似项目处理。严重影响美观或穿着者不得列为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每只鞋均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称; b. 中国鞋号; c. 商品或商标名称; d. 产品等级; e. 生产年、月; f. 鞋帮安全色标。 6.2 每双鞋要用纸袋、塑料袋或纸盒包装,均应有下列标志:
15、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 c. 中国鞋号; d. 产品等级; e. 商标或商标名称; f. 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g. 每双鞋应有绝缘性能检验合格证。 6.3 大包装应用纸板箱,封口应牢固,箱应捆紧,箱面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数量; d. 商标或商标名称; e. 产品等级; f. 生产年、月; g. 箱号; h. 尺寸和体积。 6.4 低压绝缘胶鞋在运输过程中,上面必须有遮盖物,严禁与油酸、碱类或其他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6.5
16、绝缘胶鞋贮存时,离开地面和墙壁20 cm以上,并离开一切发热体1 m以外,严禁受油、酸、碱类或其他腐蚀品的影响。应避免阳光直射,严禁露天放置。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防止霉烂变质。 6.6 绝缘胶鞋在生产厂的原包装内,自生产之日算起十八个月内,质量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在保管中每三个月须随机抽查一次。 7 穿用须知 7.1 低压绝缘胶鞋只能在规定电压范围内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穿用绝缘鞋必须遵守电器设备安全、保护用具使用和试验规则。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每六个月应做一次预防性试验。试验项目及标准见表1。 7.2 穿用绝缘鞋在外底磨穿露出浅色绝缘内底时,不准再作绝缘鞋穿用。 7.3 绝缘鞋胶料部件凡有破损之处,均不得再作绝缘鞋穿用。 7.4 穿用绝缘鞋时应避免接触锐器,防止绝缘鞋受到机械损伤,同时还应避免接触腐蚀介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胶鞋五厂、沈阳胶鞋总厂、上海市胶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凤祥、王建国、张念忠、裘企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