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表
與給數額
區 分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 立
13,600
私 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
二、三專
公 立
10,000
私 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 立
7,700
私 立
20,800
高中、綜合高中
公 立
3,800
私 立
13,500
高職
公 立
3,200
私 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2、說明:
一、單位:新台幣元。
二、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四、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收費單據。又轉帳者應併附元繳費通知單。
五、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六、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忠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以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補助
3、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為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