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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四.doc

1、 澳大利亚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澳大利亚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   第10B条保留对进口产品的免税   尽管有如下法令,   (a)货品和服务税法177-5条;   (b)奢侈汽车税法21-5条;   (c)酒类产品平均税;   可是对法令赋予税豁免的进口产品免除间接税,并不因这些法令中的规定而缴税。   第10C条 间接税让步方案   (1)如果:   本条法令中包含的收购,是由   (a)法令赋予免税的组织进行或代表该组织进行;或   (b)法令赋予免税的个人进行或代表该个人进行;并且   在采购时,收购用于   (a)该组织

2、或个人的官方使用;或   (b)本条法令包含的用途;   则税务司长必须,代表联邦并依照第3条,就具体提供的收购,付给该组织(或在一组人中由总理指定的某人),或个人,相等于应付(如应付的话)直接税的金额。   (2)对第1条包含的金额的要求权必须经批准生效。   (3)所付的金额   (a)是依据条件和限制;并   (b)依据本条法令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   (4)根据第3条的法令,规定委员会决定交付的时间期限和方式。   (5)第1条根据第406A条法令解释   第11条 对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它的保护   (1)非经总理书面同意,不得擅自   将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

3、称或简称,用于贸易、商业、职业、事业或行业;或使用:   (a)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官方印章、徽章或图案;或   (b)会引起混淆的,与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官方印章、徽章或图案类似的印章、徽章或图案;或   (c)与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即将使用的官方印章、徽章或图案相同的印章、徽章或图案。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 将处以罚款:1000美元   (2)不经总理书面同意,如果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或名称简写,和第1段2中提到的印章、徽章或图案:   (a)被用作某公司的名称或徽章,或名称或徽章的一条;   (b)被用作属于、代表、或由某公司出版的杂志的名称或徽章,或名称或徽章的一条;

4、   (c)被某公司在其活动中使用,以致于表现出公司与该组织有某种关系的意味;   那么,根据本条法令,   (a)如果该公司是一法人团体,该公司或   (b)如果该公司不是法人团体,该公司的主管团体的每个成员被认为有罪,并将被判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某人使用了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简写,但在使用时不会被理解为与该组织有任何关系的话,根据本条,其不会被定罪,除非控告能证明其使用的目的包含了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4)在本条,在对某人使用名称、名称简写、印章、徽章或图案的行为第一次定罪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再对其使用名称、名称简写、印章、徽章或图案的行为进一步判

5、罪。   (5)根据本法,   (a)任何词或字母的组合或词与字母的组合,如可能被理解作为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的话,都应被视为是该国际组织的名称简写;   (b)如果法令声明一印章或徽章是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官方印章或徽章,该印章或徽章都应为该官方的官方印章或徽章。   (6)在没有取得检查长的书面同意时,不应开始对本条诉讼程序的调查。   第11A条法律人格和法律行为能力的授予   (1)如果   (a)建立组织的契约中,参与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   (b)契约的参与方中,除澳大利亚外还有一个或更多的国家确认该组织有国际法律人格;   (c)总理认为,除了本法除

6、了本条之外,不适用或可能不适用于某组织,但应当授予该组织法律人格和一项或多项的法律行为能力,   那么该组织为本条适用的国际组织。   (2)法令赋予指定的国际组织必需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行为能力,以使该组织能履行其职能和权力。   第11B条不须根据货品或服务税法(GST)注册   依据货品和服务税法,当法律赋予特权和豁免的组织或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将被视为不属于经营企业   注释:这意味着,这种组织或个人不能在货品和服务税法第23条以该身份注册。   第12条 规定(1)总督可制定同本法不一致的,与本法要求或允许的所有事项相关的,必要于或便利于本法执行的规定。   (2)

7、依据本条的规定,因本法法令的生效起见,经总理的书面决定后,本法法令可自特指的某一天起表示或生效。如果法令的目的或对象即将完成一个国际文件(不论该目的是否被明确表示在法令中),那这一天就一定不能比在该文件对澳大利亚生效时早。   (3)尽管有1901解释法第48段1B的规定和1997立法文件法第9条一的规定,第2条仍然生效。   (4)如果第2条中的决定是在1997立法文件法生效后做出的,这一决定就是本法的一个立法文件。   附录:   附录1   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1)组织和属于组织的或由组织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和资产,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程序   (2)属于组织的或由组织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和资产不可侵犯,组织的或组织占用的房产不可侵犯。   (3)属于组织的或由组织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或资产豁免受制约和控制。   (4)档案不可侵犯。   (5)免受货币和兑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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