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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我国的正当防卫.doc

1、案例解读我国的正当防卫基本案情2009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王某的前妻陈某在家中给王某打电话,惊醒了睡在旁边的现丈夫蔺某。蔺某即问陈某给谁打电话?陈某说是给王某打的电话。蔺某抓过电话就问是谁?当唐王某听见电话里传来了男人的声音时马上搁下电话。蔺某见其妻同前夫王某打电话,心中很是生气。蔺某就立即骑摩托车到王某经营的顺风塑料厂叫醒了守厂门的老头(王某的岳父),蔺某说他是来厂里购货的,装货的车马上就到了。守门的老头听说是来拉货的,就带蔺某去王某家,并指着告诉蔺某怎样上王某家的楼,同时还在楼下唤王某说有人拉货。这时。蔺某不由分说就用力踢开王某家底楼的大门,并连续撞开王某家楼上的厅室门和卧室门。蔺某在

2、冲上王某家楼上时从一啤酒箱内拿了一个空啤酒瓶。蔺某撞进王某的卧室时,王某一人在家。蔺某进入王某的卧室就说:老子今天弄死你,要你人财两空。王某见蔺某来者不善就往外冲。蔺某拿起空啤酒瓶就朝王某的头部砸去,被王某躲闪开。接着蔺某又用右拳头击中了王某的左太阳穴。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就往后退,当王某退至茶几边时,顺手抓起了茶几上的水果刀。当时,王某右手拿着水果刀就往外面冲,以便逃出自己的卧室免受伤害。此时,蔺某就用力将王某拦住,不准王某冲出其卧室去。但就在王某冲出其卧室和蔺某阻拦王某的过程中,王某右手握着的水果刀刺伤了蔺某的左腹股沟。王某冲出卧室后直奔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接着,蔺某也从王某的家里跑了出来,还

3、没坐上摩托车就倒在了公路上,蔺某被他人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由于蔺某被伤及左股动脉,在县医院作了股动脉吻合术。次日,医院会诊后对蔺某作了左下肢高位截肢手术。法医鉴定:蔺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分歧意见该案发生后,围绕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确存在较大分歧,主要的有这样三种: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无论怎么讲,有两个基本事实和一个理由值得大家注意。这“两个基本事实”即为,一是蔺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是蔺某的重伤是王某造成的。这“一个理由”就是蔺某用啤酒瓶砸王某的头部被王某躲闪开后,冉蔺某此时已经是赤手空拳,王某再用水果刀刺伤蔺

4、某,说明王某有伤害蔺某的故意。同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还认为,当王某躲闪开蔺某用啤酒瓶的攻击,蔺某再用拳头打了王某的太阳穴之后,这实际上是蔺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王某在这时用水果刀刺伤蔺某是事后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主张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蔺某深更半夜连续踢开王某家底楼的大门和楼上的厅室、卧室门,并用啤酒瓶和拳头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蔺某的行为是对王某的不法侵害,王某应当对其实施防卫。但是,当蔺某用啤酒瓶砸王某的头部其躲闪开后,蔺某已经是赤手空拳了,这时王某再用水果刀刺伤蔺某的左股动脉并造成了蔺某左下肢高位截肢的严重后果,仅从王某使用的器具就说明王某的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

5、度。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坚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王某的行为具备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笔者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笔者以为,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认识引起分歧的焦点在于:1、该案中的王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怎样才造成蔺某重伤后果的?即王某的行为具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2、该案中王某的防卫行为是否适时?即王某的防卫是不是事后防卫?3、该案中王某的防卫行为造成蔺某重伤的后果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不言而喻,只要弄清楚以上三个问题,该案中王某的行为性质也就明确了。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中的“不法”,是指为法律所禁止的,是

6、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否定评价。而“不法侵害”中的“侵害”,就是侵入、伤害的意思。笔者以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我们知道,不法侵害常常具有突发性和瞬间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者是很难断定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所以,我们不能把不法侵害行为只理解为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蔺某就是有一千条理由也不应在深更半夜先后踢开王某家的三道门,冲进王某的卧室并用啤酒瓶和拳头对王某进行人身伤害攻击。显然,蔺某是在故意挑起事端,其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是毋容置疑的、不可争辩的事实。也正是由于蔺某的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这就使得王某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那种认为蔺某用啤酒瓶砸王某的

7、头部被其躲闪开后,蔺某此时已经赤手空拳,王某用水果刀刺伤的是一个手无寸铁的蔺某,说明王某有伤害蔺某的故意,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说法的确有失偏颇。2、考察王某的防卫是否适时,实际就是看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看,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这一时间段内实施,既不能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先行实施所谓的“防卫”,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行为停止之后再实施什么“防卫”。就该案而言,笔者以为,王某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应当说是比较恰当的,他是在蔺某用啤酒瓶和拳头打了自己头部以后才用水果刀进行防卫的。显然,不法侵害

8、已经开始。那么,蔺某在打了王某后其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停止了呢?事实上,我们从当时蔺某想“教训”王某的心态就可以判断蔺某是不会停止对王某的人身伤害攻击行为的。不争的事实是谁也无法保证蔺某不会打第三下、第四下笔者以为,应当强调的是在那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只要蔺某不退出王某的卧室,并离开王某的家,王某的人身安全仍处于危险之中,蔺某的不法侵害也就没有结束。所以,王某的防卫行为是适时的。笔者还以为,从蔺某的不法侵害到王某的正当防卫是紧密相连的,全过程不到两三分钟,不能把蔺某的不法侵害和王某的正当防卫看成是两个彼此独立的阶段。为此,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紧张、激烈的对抗过程中或者在恐惧、激愤的状态下,防卫

9、人往往难以恰当地掌握停止反击的时机,但我们不宜苛求。在该案中,王某的防卫行为只有那一刺,所以不存在掌握停止反击时机的问题。3、防卫限度指的是,如果防卫是在法定限度内实施的就是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一定限度实施,就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文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构成防卫过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二是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因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不一定会造成重大损害,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也不一定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所致。因而,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

10、极为严重的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等,但因其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造成了蔺某重伤,其损害后果是严重的,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关键是看王某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们说必要限度是指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分析该案的案情,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蔺某先用啤酒瓶攻击后是赤手空拳在殴打防卫人王某,防卫人王某使用水果刀将不法侵害人蔺某刺成重伤这一点来谈。如果仅从不法侵害方后来没有使用器物来看,似乎防卫人王某用水果刀将不法侵害人刺成重伤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是,笔者认为判断的根据是防卫人使用水果刀

11、将不法侵害人刺成重伤的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所必要;如果是必要的,就是适度的,绝对不能机械地根据双方使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平衡、对等来判断王某的行为过当与否。从本案的案情看,王某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当蔺某对王某进行不法人身侵害时,王某用水果刀刺的是蔺某并非要害的大腿,刺破蔺某的左股动脉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再者,王某只刺了蔺某一刀,而且,正是这一刀才使得王某的人身安全转危为安。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说到这里,该案的讨论本应结束,可笔者总有一种言犹未尽的感觉。笔者时常在想,作为自己是一名检察官,怎样才能通过我们的工作实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任务和正义与公平的法律目的。尤其是在办理本文讨论的这类案件时,英国思想家洛克曾经说过的一段话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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