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规范其安全生产经营行
2、为,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和客运班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事故,全面压缩一般事故,严格控制行车责任事故频率、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行车责任事故伤人率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法定代表
3、人担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等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二)明确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职责,使每个岗位职责明确,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
4、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客运班车管理制度、客运班车GPS监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负责本企业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企业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确保客车技术状况良好,能够安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五)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技术水平。 (六)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七)负责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
5、报告本企业发生的事故,负责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八)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对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对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教育广大职工吸取教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负责落实对本企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事宜。 第九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50辆客运班车至少配备1名,客运班线营运里程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班车每10辆车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三年
6、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基础投入,为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设备、器材,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活动经费,做到“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安全职责、检测设备、经费保障”五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根据责任目标完成
7、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惩。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即:“企业内部组织成网,职责明晰,监督、反馈、调整、激励诸功能互相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的自我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参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提取)。 安全生产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安全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召开安
8、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有客运班车驾驶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分析、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班线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有
9、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四章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各有关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出车前安全注意事项、驾驶途中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收车
10、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客运班车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客运班车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流程、车辆维护操作流程、车辆保养操作流程、车辆检测操作流程、车辆审验程序、车辆报废程序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客运班车日常安全检测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客运班车日常检测人员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安检部位检查要求、安检部位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客车反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和监控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和监控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客运班车GPS等监控设备的检修维护要求、信息采集、处理规范与
11、流程、纠错信息发送流程、违章行为处理要求、信息保存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乘务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程、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旅客应急处理、事故处理规程、车辆行驶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客运班车自备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客运班车自备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车辆进场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车辆停放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其他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客运班车技术管理 第二十
12、八条 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加强客运班车技术管理,保持客运班车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机构,配备合格人员从事客运班车技术管理工作(原则上按每50辆车至少一人的比例配备)。客运班车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掌握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客运班车安全检验机构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设备、器材,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运班车技术档案管理
13、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技术参数表、车辆登记证、正侧面照片、保险单据、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原件、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类型等级划分表、车辆维修及主要零配件更换记录、车辆改装和保费情况、车辆行驶里程等。 鼓励企业建立客运班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运班车维护制度,制定客运班车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进行维护。 客运班车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按照规定制定。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
14、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客运班车检测制度,保证车辆定期进行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或检测机构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三角木、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营运车辆安全设备的领取、使用与报废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客运班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企业所属客运班车的技术状况包括车容车貌、座位数、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安全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合格车辆,立即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合
15、格前严禁从事营运活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客运班车改装与报废制度,车辆的改装和报废手续由道路运输企业统一申请办理,并将相关手续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六章 客运班车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无论实行哪种方式经营,均要本着企业和驾驶员或承包人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不能以包代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所有客运班车的经营活动纳入到企业统一的经营和运行计划中,严禁承包经营者擅自承接营运任务,发现有擅自发车的,应当立即与其终止承包合同。对有2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客运班车,应予以解除承包合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客运班车调度
16、机构,配备专职调度人员,对企业客运班车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作。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对客运班车营运牌证统一管理。车辆发班时由驾驶员统一领取,车辆收班后,由驾驶员将营运牌证统一交回企业车辆调度机构保管,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牌证收发记录。 第四十一条 客运班车承接营运任务前,企业技术检测人员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配发配车单(式样由企业执行确定),到车辆调度机构领取车辆营运牌证。 车辆完成营运任务后,由驾驶员将配车单交回企业技术检测人员。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要求所有客运班车在每日收车后,必须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严禁承包经营者随意停
17、车。 没有自备停车场的企业,需要租用社会的停车场停车,应由企业统一签订停车协议,协调各项事宜。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客运班车夜间通行管理规定。夜间(晚22:00时至早6:00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雨、雪、雾、冰冻、大风等恶劣天气下营运车辆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客运班线要立即停运。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机动
18、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客运班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章 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对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教育培训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为三年。未经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试制度。企业应当在安全管理人员、驾
19、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经教育培训后,对其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在企业内通报。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聘用制度,设定统一的驾驶员聘用条件,并对拟聘用在本企业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实行内部上岗证制度,对其职业道德、交通运输法规知识、急救知识、驾驶技术、复杂道路交通环境及拟从事的客运班线的路况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在本公司内驾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企业拟聘用客运驾驶员应身体健康,职业道德好,驾驶技术好。行驶单程运距在800公里以上和夜班车的客运班车驾驶员必
20、须要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客运班车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行驶单程运距在400—800公里之间的客运班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客运班车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行驶单程运距在40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3万公里以上或驾驶同类客车2年以上的驾龄。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正面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考试考核表及聘用合同、身体状况证明、从业经历情况、安全行驶里程情况、安全培训及考核成绩情况等。 鼓励企业建立单位内部客运班车驾驶员资源数据库,把本单位所有聘用的驾驶员信息
21、录入到数据库中,实现信息化管理、统一调度。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在驾驶员生理及心理出现异常、暂不适合驾驶工作时的替班制度。替班驾驶员必须是企业内部驾驶员,并经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同意后,方能从事替班。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帮助、指导客运班车驾驶员制定《安全驾车行驶计划》,内容包括班线里程、班线路况、车辆在班线行驶的基本速度、横过十字路口、转弯、会车、超车时应注意的事项等,并指导、督促客运班车驾驶员养成安全驾驶的习惯。《安全驾车行驶计划》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一份由驾驶员自己保管,随时学习、参阅。驾驶员应当熟知自己班车行驶的线路。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告知
22、提醒制度。安全告知、提醒内容包括道路状况、天气情况等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长途客运班车中途和终点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和终点休息点以及司机交接班点。根据车辆运行的时间和线路,配备适当数量的驾驶员,合理安排驾驶员休息,保证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 乘务员由企业负责考核和录用,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乘务员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第八章 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GPS监控操作平台,制定GPS管理
23、和使用办法,指派专人对客运班车及驾驶人员进行监控,监控人员要与经营客运班车数量相适应,保证客运班车24小时处于监控状态。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客运班车的动态监管,为客运班车安装的GPS监控系统,应当兼顾驾驶员和车厢内旅客,确保驾驶员和旅客以及运输经营活动都处于监控状态。客运班车GPS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不得从事营运。 第五十九条 GPS监控人员应当熟练掌握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和监控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现有窜线、甩线、超速、超载、违规超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警示,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客运班车营运途中GPS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报请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立
24、即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做好行车安全监控工作,必要时要中止营运。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监控人员工作奖惩制度,按照监控人员工作绩效进行奖惩。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公布GPS监控客运班车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出处罚。凡是不接受处理,或有2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予以解聘。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营运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企业要按
25、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时,企业相关负责人必须赶赴到场。 第六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处理完结后,企业应在事故调解赔偿完毕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登记台帐,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内容包括: (一)事故责任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情况; (二)事故车辆管理、维护和检测以及车辆运营管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与落实情况。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