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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doc

1、东府[2005]77号 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2005.12.1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自觉遵守市容环卫法规,维护好其责任区周围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 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2、个体工商户、公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 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门前包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做到责任区内(即铺面或营业大厅门前4米以内)无暴露垃 圾、无废弃堆积物、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无树叶、塑料袋、无泼撒呕吐物、无人 畜粪便。 门前包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铺面或营业大厅临街墙体、立面无乱贴、乱涂、乱刻画 ;城监许可临时占道的货物,要按规摆放,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自行车要按指定的 位置停放。 门前包监督: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门前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行人在 门前乱丢垃圾、杂物。 第五条 市人民

3、政府主管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好巡查记录、协调矛 盾、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执行下列规定: (一)要明确专人(保安、杂勤工或店铺当日值班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 (三)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清运费;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督查、考核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 或发现其他单位

4、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有权加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单位有权举报,监督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第九条 责任单位必须自备垃圾桶(筐),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垃圾量小的必须 于每天傍晚7点至次日清晨7点前将垃圾倒到清扫保洁车里;产生垃圾量大的自己必须送 到公共垃圾斗里倒放,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 款。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门前路面倾倒垃圾和污水,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解放路、东海路两旁的单位和一切

5、店铺门前不得占道摆摊,确有必要临时占 用的,经城监许可后,必须按规定界限划行就市,确保门前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恶劣者由城市 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二条 建设路、人民路、琼西路、农科路、园林路、福民路、东港路、滨海路两旁 原则不得占道摆摊,考虑到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 可允许摆摊设点,但必须按城监规定的界限排放经营,并负责做好周围环境卫生,同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恶劣者由城市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6、 第十三条 解放路、东海路、东方大道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堆放杂物(包括 建筑材料),确有必要,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后,必须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边环 境,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在新闻媒 体通报表扬,同时挂上“门前三包”合格单位的牌子。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暴光。 第十五条 凡行政或事业单位出租的铺面,必须对所租出的铺面或设施的卫生负责,做 好“门前三包”,如不负责任或监督不力,造成门前卫生脏、乱、差的,市政府将责令 执法部门强制性将出租的店铺关门停业,同时追究出租铺面或设施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 任,同时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将该单位列为卫生不合格单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乡镇、各居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东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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