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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doc

1、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2、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

3、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

4、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

5、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

6、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

7、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

8、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

9、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0、36条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

1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

12、遇。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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