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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局某分局查处天成金店低价销售金饰品案.doc

1、某市工商局某分局查处天成金店低价销售金饰品案 [案情简介]    1998年8月23日至9月5日,某市天成金银制品金店开展了“建店十周年酬宾”的降价销售活动。该店宣称:在酬宾销售期间,将纯金饰品的零售价从国家规定的每克138元降至 每克125元进行销售。消费者知此信息后,均踊跃购买,天成金银制品金店的销售额直线上升,在当地的影响也逐渐增大。     当地的物价部门得知此情况后,多次到天成金店,要求其纠正自己的降价销售行为,但均遭到天成金店的拒绝。由于物价部门未能纠正天成金店的行为,某市工商局某分局遂立案调查。     某市工商局某分局经过调查查明,天成金店系某金融机构劳动服务公司下属

2、的企业。该店使 用国拨黄金在沿海某地进行加工。在此基础上,该工商分局收集到了天成金店1994年1月至8月的有关会计资料。经过仔细核算,查明天成金店在沿海某地进行加工黄金饰品的无税成本为每克9514元,包括消费税在内的商品流通费用为每克1356元,实际成本合计每克1087元。天成金店以每克125元销售纯金饰品,其中每克黄金的增值税为1816元,扣除掉增值税,则实际销售价为10684元。与纯金制品的实际成本相比,天成金店纯金饰品的实际销售价比其实际成本每克低186元。     由于天成金店系某金融机构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企业,有相当充裕的库存。与同行业的其他 经营者相比,天成金店在货源、信息等方面

3、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天成金店降价销售金饰品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制造商业影响,以争取顾客,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排挤,扰乱了黄金饰品的市场秩序,严重地损害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事实上形成了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     鉴于以上事实,某市工商局某分局认定:天成金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和某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2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分局根据相关法规对天成金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处理。    [法律问题]     1某市天成金店低价销售金饰品的行为性质。     2亏本销

4、售行为与倾销行为的区别。    [法律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20条。     2《价格法》第8、14、40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某市天成金店低价销售金饰品的行为性质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情况下,竞争机制是与价格工具相辅相成的。市场价格通过竞争形成并在竞争中遵循一定的规律波动,同时,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就是价格竞争,原因在于经营 者在市场竞争中从事任何活动,其最终目的在于尽可能多地追求利润,但是获得利润最终都要通过价格来实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

5、一条对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所谓压价销售排挤竞 争对手,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霸占市场,滥用竞争优势,故意暂时将某种或者某类商品的价格压低到成本以下抛售,以此手段搞垮竞争对手,等到其他竞争对手都退出市场后,又抬高商品价格,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其在短时间内的低价销售,最终的目的和结果将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垄断价格,这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都是相当不利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有这样几种表现

6、形式:其一,地区压价行为,即经营者在产品销售的几个地区中选定一个地区,在该地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行为。在某个地区的市场容量无疑是有限的,但经营者的竞争对手众多,必然会受到影响,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经营者就可能不惜采用这种低于成本的价格来倾销,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其二,产品压价行为,即生产经营多种产品的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其生产的产品是多样化的;但是对于具体的产品而言,其市场需求是有限的,所以企业有可能采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的方式来排挤竞争对手,并且由其他产品的盈利来弥补这种产品上的亏损。1999年8月3日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指出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的9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在本案中,天成金店开展“建店十周年酬宾”降价销售活动期间,将纯金饰品的零售价从国 家规定的每克138元降低到每克125元,这一实际销售价比其实际成本每克低186元,其实 是亏本销售。由于天成金店系某金融机构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相比,天成金店有相当充裕的库存,在货源、信息等方面也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天成金店在市场竞争中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但是,天成金店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却滥用其优势地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此吸引大量消费者,从而

8、对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所以工商局应当依职权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处理。     另外,我们可以看出,要判断经营者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属于亏本销售,有一点很关键,那就是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一般关系是:第一,成本是构成商品价格的主要成分。商品的价格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物质消耗费用、职工工资、税金、合理利润、市场状况等因素,其中的物质消耗费用和职工工资就是成本的货币表现形式。第二,成本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这里所说的成本应该是指社会成本,即在社会平均劳动强度和生产效率下制造该产品的物质消耗和职工工资的成本。市场价格的形成以社会成本为依据,从而可以使 同一商品的劳动消

9、耗按照同一尺度计算和补偿。第三,成本是确定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由于经营者要以自身的经营收入来补偿其产销开支,这就决定了商品成本存在的必要性。商品售价的最低界限只能是商品成本,否则企业将无法生存,故商品定价不能低于成本是经济上 的必然要求。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到本案中,天成金店纯金饰品的实际成本合计每克1087元,而其实际销售价为10684元,实际销售价比实际成本每克低186元,所以其行为构成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亏本销售行为与倾销行为的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0、中规定的亏本销售行为比较相似。所谓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倾销与前文所讲的亏本销售比较相似,都是低于正常价格在某一市场上销售某一类商品,都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二者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第一,二者发生的领域不同。倾销主要发生在国际贸易中;而亏本销售则是发生在国内贸易中第二,二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倾销的认定主要需要考察行为人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出口国合理的市场价格或者商品正常价值,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

11、不予考虑的;而亏本销售的认定标准则主要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一般而言,有正当理由的亏本销售是可以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待的。第三,二者所适用的法律和处理方式不同。倾销适用的是国内法中的反倾销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对其处理的方式是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而亏本销售则适用国内竞争法,其处理方式包括罚款等。第四,二者的执法机关不同。对倾销进行处理的执法机关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而对于亏本销售而言,其处理机关则主要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    [学者建议]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又颁布实施了《价格法》,其中也对经营者的相关价格 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界定和规制,我们在具体适用的时候除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进行处理外, 还需要参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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