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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doc

1、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服务外包领军城市地位,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升我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2009]27号)以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市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2、 第三条 配套资金由市商务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商务委负责配套资金的业务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支持标准 第四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对服务外包企业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专业展会。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的由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统一组织的服务外包专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展览展示活动给予市级资金支持。企业自行开展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3、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市级资金支持。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 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SAS70)认证等服务外包相关认证及认证维护费用,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市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一)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在技术服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台建设和运营维护。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的公共平台的设备购置费给予50%、累计不超过200

4、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公共平台的运营维护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政府按1:1比例分级负担。 (二)鼓励服务外包示范区开展业务模式创新。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示范性创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支持总额由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级负担。 (三)支持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产业促进作用。重点在服务外包产业整体形象宣传、品牌推广、产业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市级资金支持。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骨干服务外包企业在租赁、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骨干服务外包企业开

5、展离岸外包业务办公用房,给予企业不超过20元/每平方米/月的租房补贴,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二)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予以支持。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为提升外包服务技术能力或交付水平而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三)对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予以奖励。对年离岸(出口)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的业务增量部分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

6、 第七条 鼓励多种形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 (一)对已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的获支持的在京就业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配套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 (二)对已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的培训机构,获支持的在京就业人数超过100人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5万元奖励;超过200人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15万元奖励;50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与京内高校联合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对在经认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内实习的在京高校学生,实习期在3个月以上,且由企业提供生活或实习补助的,由市级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7、不超过500元的实习补贴,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 (四)各服务外包示范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未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资金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 (五)鼓励中高级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对由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统一组织的中高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活动予以支持。按项目方式申报,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开发区,下同)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各区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

8、材料审定后,联合上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按有关管理规定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各区县商务、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查工作,对申请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相关配套工作,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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