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平县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市容市貌,优化市容秩序,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县范围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 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 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行政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城管部门负责。
2、 各有关乡(镇)负责各自执法管理区域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六、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管理责任人应当与辖区市容环卫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自觉承担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管理责任和义务,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七、 市容环卫责任区划分及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户,有院墙的,以院墙长为界,外
3、墙根至人行道道沿为责任区域;无院墙的,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沿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作业一体化的,由环卫部门负责;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户,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公交停靠点及其始末站点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管理部门负责。 (五)穿越公路、铁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
4、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已移交到市容环卫部门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未移交给市容环卫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区域由责任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八、 市容环卫责任区容
5、貌标准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定排放整齐、有序; (二)无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现象; (三)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及各类违章占道设施; (四)无违章、违规占道摊点; (五)无利用各类线杆、树木、护栏及其他公用设施晾晒衣物、乱拉乱挂和吊挂物品现象; (六)绿化带、绿地等绿化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害; (七)墙体立面、立柱、门窗等整洁美观,无破损陈旧现象; (八)无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现象; (九)无违章户外广告; (十)按规定要求设置店牌店招等户外广告设施,并保
6、持安全、整洁、完好,无缺字掉字、不规范用字及破损、断亮现象; (十一)依据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实施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亮化美化工程,各类景观灯饰按规定时间开闭。 九、 市容环卫责任区城市卫生质量标准 (一)无随地吐痰、便溺现象; (二)无乱丢瓜皮果核、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现象; (三)无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现象,地面无积雪、积水; (四)建设、拆迁工地应设置景观实体围墙进行遮挡,进出口道路硬化,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渣土覆盖运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泥污染。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
7、为。 十、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责任区具体责任,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 十一、县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执法管理。 十二、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配合抓好市容环卫责任区相关责任的落实;各相关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相关市容环卫责任。 (一)城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主干道从事车辆清洗、各类机动车修理、建筑装潢材料加工等行业管理工作。对上述经营项目应当具备必要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条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领取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
8、对城市道路、绿化、城建公用设施的规划、衔接和维护工作,保证道路及各类市政设施完好,逐步消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规划建设盲点。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列入房屋租赁协议,并督促承租人做好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手续后,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十三、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
9、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十五、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其负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查处。 十六、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管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十七、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收到投诉申请,应在3日内调查,将调查结果告知有联系方法的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十八、 对拒绝、阻碍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十、 各有关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十一、 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