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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材料管理.doc

1、浅谈关于公司保税材料管理上的若干问题 默认分类 2009-12-12 20:33:48 阅读19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自2005年11月海关到公司查厂以来,缉私局至今尚未对查厂结果做出相应的结论,致使公司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为此,我想就自己对于公司保税材料管理上的几项疑点谈谈个人的意见,正确之处还望斟酌改善。 借用公司《2007年2月公司保税材料库存——关务与仓库对比表》来展开疑点所在。 见附表(1): 先对附表(1)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①2005年11月份差异汇总(KG):此栏为2005年11月份海关查厂时公司保税材料实际库存数与海关账目库存数的差异,便于同当月(

2、例如:2月份,以下所提当月之处均为2月份)的差异作对比: ②差异汇总:此栏将公司当月保税材料库存数与关务手册账目库存数分别以材料中文名相同的加以汇总比较,此栏也是海关查厂的主要内容所在; ③料件中文名称:此栏由采购部根据料件的性质而提供的行业中文名称; ④ERP编号、材料英文名称:此栏对于海关来讲无实际意义,只是公司内部为便于记账及生产管理而对于不同性质的材料分别给予的材料编号(因公司的ERP系统在关务方面来讲没有实际意义,故ERP编号的实际用途或许归纳的比较笼统)。但经过一年来的实际工作经历,这其中就有一处疑点: 疑点一: 计划部在向关务申请新手册[见附表(2)]备案时存在材料中文

3、名称错误,而对于关务来讲一种新材料的具体中文名称是无法核对的,只能要求计划部在申请时就一定要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以免产生下面的错误: 以附表(2)为例: 关务因计划部错误提供材料中文名称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材料的实际中文名称应该为:PC-ABS聚合物) ,导致手册备案错误。待实际进口时采购部提供Staroy NH 1000T K2007 Black材料中文名称为正确的PC-ABS聚合物。便产生了[附表(3)]的结果,请见附表(3). ⑤手册进口数量:此栏为进料余料结转+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进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复出-余料转出-料件转内销量(概括为:手册进口数量=所有进口量-所

4、有以料件形式转出量),同时此处也产生三个疑点: 疑点二: 关务在手册到期核销时,将手册余料量转入新手册中,边角料补税内销时,仓库却末及时将边角料已补税内销量转入完税仓。例如:关务现有一本32手册到期核销,该手册中料件PC-ABS聚合物的实际情况如下: 料件名称 进料余料结转(KG) 进料对口(KG) 料件复出(KG) 产品总耗用(KG) 其中产生边角料(KG) 余料转入新手册(KG) 边角料补税内销(KG) 手册余料量(KG) PC-ABS聚合物 100 100 20 70 10 110 10 110 设PC-ABS聚合物公司原库存也为100KG,因仓

5、库未及时将已补税的边角料由保税仓转出,以致造成保税材料PC-ABS聚合物公司实际库存为120KG,造成仓库盘盈10公斤。 疑点三: 公司进口材料时,须先通过质检部检测合格后,仓库方才按照检测合格量实际入库。对于仓库单方面来讲,这一点是完全符合原则:不合格的材料拒收。如果材料仅仅是从国内购买或者是完税进口的话,这也许是个小问题。但是如果材料是从保税方式进口的话,问题就出来的。还是通过一个实际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例: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保税进口一批货物,其中一项中文名称为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ERP编号为ACU-0020、材料规格为 RTP 399 X 106805B BLACK)向海

6、关申报的实际数量为2500KG(对于海关来讲,只要公司向其申报的材料名称、规格、原产地、价值、重量等信息与所提供给他们的单证一致即可,他不管材料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材料一旦从海关放行,不管这些材料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数量与其账目符合即可),质检部后经查验,发现有20公斤不合格(或者是数量短少等其他各种原因).仓库根据检测结果实际入库量为2480公斤,如此以来又造成公司盘亏20公斤. 对此,提出一点个人意见供参考,对如检测不合格的保税材料,公司应该设置一个专门堆放的地方,并将这些数量反应在账目中来.待日后采取处理(比如退运出口)时,仓库再做一份退运出口的数量,这样两边才可能保持一致.再以此为例

7、仓库对于ACU-0020材料先入账2500公斤,待公司决定处理方案(比如退运出口时),关务向海关申报退运10公斤出口,同时仓库做一份出库账目,这样两边的数目都为2480公斤. 疑点四: 进口材料应需质检部先检测,方才入库,造成关务与仓库两方面的账目在时间上有出入.还以一个实际例子说明: 例如:公司决定于2007年1月25日盘点.在此之前1月24日关务向海关申报了一批保税进口的货物15000KG,海关也于当日放行了该票货物.因质检部尚未对此批货物检验,导致仓库无法入账.同时就会造成公司盘亏15000KG. 对此,提出一点个人意见供参考.仓库在决定盘点以前,将截止盘点日前所有已到公司的材

8、料(无论是否通过质检检验)全部参加盘点,对于尚未检验的,可以在报表中反映出来.,但绝对不可以不计入这些材料. ⑥手册单耗量:此栏等于公司累计直接出口产品加已送货并已向海关申请转厂产品所使用的对应材料量; ⑦手册损耗量:此栏等于公司累计直接出口产品加已送货并已向海关申报转厂产品所产生的边角料总量; ⑧手册总耗量:此栏等于⑥手册单耗量+⑦手册损耗量; ⑨手册余料量:此栏等于⑤手册进口数量-⑥手册单耗量: ⑩工厂实际库存量:此栏等于仓库所有保税材料库存(包括原材料仓、半成品仓、碎料、碎料呆滞品、料房、E&O-RM仓、E&O-S仓半成品/成品、成品仓、加工现场、以及已送货但尚未向海关申报转厂

9、量); 11工厂实际库存与手册余料差数2月份:此栏等于⑩工厂实际库存量-⑨手册余料量;大于零代表仓库盘盈,小于零代表仓库盘亏; 12工厂实际库存与手册余料差数1月份:此栏的主要目的在于方便上月同当月作比较; 13仓库库存、加工现场(C、H、I区):此栏为公司当月盘点时实际保税材料库存; 14送货未转厂:此栏为截止盘点时,公司实际已送货但是关务尚未向海关申报转厂数量。 至此,关于这份表的所有内容已解释完毕,对于在做此份报表时所产生的疑问也已大致提到。希望深入调查以助改善。 进口保税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每天都有大量的边角废料产生,它们不但占用库房场地,有的甚至影响了厂区环境,成

10、为困扰相关企业的难题。日前,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就这一问题专门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进口保税料件不仅包括保税料件自身,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衍生物,除了上述涉及到的边角废料外,还包括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废品、边角余料、因灾受损货物等等。   海关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只要是进口保税料件,不管料件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除了加工成品复出口以外,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处理都必须获得海关的批准同意,而不能自行处理。   保税料件的正当出路是相关企业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海关部门指出,保税料件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复出口。无论是成品还是其他各种形态的副产品,只要通过正常途径复出口拉到境外,企业可以采取

11、任何方式自行处理。二是补税内销。据介绍,无论是料件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其他衍生物,如果要内销,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海关审核并补征关税以后才可以进行。其中料件和成品内销,必须首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必须先申领到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到海关办理补税内销。三是内部的回收循环再利用(例如塑料制品的下脚料)。海关人士特别强调一点,这样的回收加工也应该事先向海关报告,回收加工形成的成品必须全部进入保税料件账册。四是放弃。根据企业提出的放弃申请,海关可以根据保税料件及其衍生物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将放弃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属于需要销毁的料件,将

12、按照海关要求进行销毁并将销毁过程作出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另外,还进一步了解到,就保税料件而言,如果企业向海关提出放弃申请后,海关认定无任何商业价值,那么企业可自行决定对于这部分料件的处理。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以加工贸易形式进口棉花698.25吨后,将棉花全部交给北京某公司加工。加工厂全部将这些棉花加工生产。实际共生产棉坯布3625100 码,耗棉693.638 吨,并被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全部收购出口。   这一切好象都没有什么问题。而事实上,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在保税料件出口时,将保税料件生产的一批棉坯布伪报成单耗标准较高的规格出口,出口货物规格与报关规格

13、不符。同时,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其中价值377.4 万人民币的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而用另外一种非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二   剩余料件不知去向一生产紧固件并销售自产产品为经营项目的外

14、商投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碳钢线材43384.34千克,价值约25万人民币,出口螺丝4905.94千克,应剩余保税碳钢线材37987.81千克,价值约201283. 42元人民币。但在海关人员实际下长核销时发现,剩余料件已经不知去向,而且,原经办人及领导也已经离开公司,该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丢失,未发现此批保税材料的相关记录。   虽然公司不提供相关的材料,但是违规的事实存在,海关仍然可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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