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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及其重构.doc

1、 有关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及其重构   人们对保险的质疑由来已久,究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属于定式合同使然。尽管这种定式的特征提高了缔约效率,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求,但“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它从根本上动摇、危及了民法、合同法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必然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损坏顾客的利益。” “唯相较之下,对顾客之利益却极有限。” 英国学者阿蒂亚干脆指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个非常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 显然,保险合同作为定式合同备受指责也属正常。现在,这种指责已经超越了上述法学家们对定式合同论述的范围,从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服务行为扩大到了“具有法规性质”

2、 的保险条款所运用的具体语言上。人们普遍认为,保险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稍不注意就会落入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语言“陷阱”,使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人们似乎忽略了保险的功用并将保险的弊端全部归结到了保险条款的语言运用上,因此,保险条款通俗化、简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探讨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简单化之前,我们不得不从与语言相关的基础理论说起。   “人类在言语交际过程中对语言的使用无非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达,另一方面是理解。”显然,说写者需要通过具有可理解性、相对全民性的、恰当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还要“充分考虑不同的听读者所处的不同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的背景知

3、识以及种种其他语境因素,才能避免自己的话语产生歧义或产生自己不愿意产生的话语效果。”王健平先生同时认为,“一些表达者违背语言表达规则或者没有顾及到语境因素的影响而使用了歧义语言,从而引起了听读者理解错误的情况,那么这个原因并不在理解者那里,而是在表达者一方。”“引起多数人出现歧解的语句是有问题的需要修正的语句。”“一些语义模糊、笼统的语句,常常被说写者用来进行‘误导歧义’。例如,在一些合同性文书中,经常会出现某些有争议的语词或者语句,有些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意造成的,而也有些情况下是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有意所为,其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上当,以便将来作出有自己的解释。”   如前所述并结

4、合保险条款的既存状况,我们可以把语言歧义分为语言规则歧义、语境因素歧义、误导性歧义,还有一种应该是语词或者语句本身所具有的多义特征或者多义结构所产生的歧义。这种不很严格的理论分类对于保险条款语言的运用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长期以来,正是因为保险条款的语言表达经常具有上述歧义,当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一般都运用保险的原理和保险惯例来解释条款的语言,但这种作法并不能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可,而且保险公司也经常因此受到名誉及经济的损失。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条款通俗化的重要任务就是消除语言运用所产生的歧义,使之清晰、完整,并保持相对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以利于保险信息的顺利沟通。“

5、没有表达清楚的不都是不能表达清楚的” ,当我们把“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更正为“本人实际负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或者把“自第一期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14周岁时止”更正为“从第一期保险费时起至年满14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费期间”后,因为医疗支出的种种境况所产生的语言歧义以及语言表达不周延所产生的歧义会大大减少。   随后,我们发现,消除上述歧义或者说保险条款通俗化也是相当困难的。实际上,“即使理解者理解了表达者的语句含义,但却不一定能够出现表达者希望出现的结果。” 例如:“本人实际负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条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本人实际支付出去的金额,但条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只

6、要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不论是本人支付,还是由他人支付,都是本人实际负担的。再如,“从第一期保险费时起至年满14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费期间”条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指被保险人年龄满14周岁对应的后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但条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被保险人年龄满14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所以,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理解是不同的。同时,这个例子也说明字词或语句的多义性特征或者多义性结构非常容易引起争论。如果保险条款制作者为了消除这种障碍,不得不用其他字词或者语句解释的话,那么就面对着使用语言来消除语言错误的困难,或者说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7、   保险条款运用的专业词汇也时时映照着条款通俗化“应然”和“实然”的巨大差别。保险是高度专业的综合学科,其专业性和技术性所含有的复杂的因素是以高度浓缩的形式即专业词汇表现出来的。通常来说,专业词汇一般不会存有歧义,但它不能与普通条款语言一样,可以通过像分析电影中的慢镜头一样分析出其中的复杂因素。非专业人员不论如何分析总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疑惑,因此对它的通俗化要求最为强烈。但我们发现,对于专业词汇的通俗化更加困难。例如:“现金价值”在非传统保险业务上的含义是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那么什么是保证现金价值?什么是交清增额?什么是累

8、积红利?什么是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当试图对上述疑问进行解释时,我们发现又有新的专业词汇出现。显然,我们又进入了新一轮的语言循环。   上述分析中,我们没有考虑误导性歧义,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试图故意制造条款语言的误导性歧义,那将是极其危险的。   保险条款的通俗化虽然可以解决保险双方当事人信息失衡问题,也会对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没有绝对的通俗化,只有通俗化的程度之分,而且无论如何通俗化都无法改变其定式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因此,探讨保险条款的简单化比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更有意义。   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方斯沃斯曾深刻的指出,合同含义模糊的原因之一就是合同结构不清晰。“在保险合同中

9、合同结构不清晰的情况多发生在保单中除外责任条款的位置不适当,不足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结果误导了或未能使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单规定的承保范围。例如,除外责任条款字体太小并离承保责任太远;保单终止条款以小字印刷在第二页不够明确;承保责任在首页,除外责任印在其他地方,不能准确地向被保险人说明承保责任的范围。”   学者们对上述保险条款结构上的分析是正确的,但还不能满足简单化的要求。现行的保险条款包括了多项、复杂的信息,也包括约定和法定的内容,更多的时候投保一方无法分清或者辨别保险条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保险条款划分为公共条款(或者说一般条款)、特殊条款和释义条款三个部分。公共条款

10、记载各保险险种所共有的约定或者法定事项,特殊条款记载本保险险种所特有的约定或者法定事项,释义条款记载对公共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内容需要解释和说明的事项。   以人寿保险为例,公共条款包括保险合同构成条款、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条款、如实告知条款、受益人指定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条款、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条款、合同中止、恢复条款、年龄确定与错误条款、地址变更条款、合同内容变更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条款、保险金索赔时效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特殊条款包括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期间条款、保险金申请条款、其他特殊条款(如减额交清条款、保单利差条款、红利条款、提前给付条款等)。

11、   释义条款是针对公共条款和特殊条款含有的专业词汇或者其他需要解释和说明的事项所约定的条款。   对保险条款的结构作上述划分后,我们发现,保险条款的结构被大大简化,投保人的阅读量也大大减少,极大地便利了保险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而且保险人说明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履行得更加完善和彻底。上述条款的结构设定也并非一成不变,公共条款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也可以转换为特殊条款。投保一方只须详细了解特殊条款和释义条款较为复杂的、事关其保险合同主要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而无须刻意地去了解公共条款较为易懂的、次要的内容,因为这部分内容多数情况下属于法律或者法规的强制规定,即使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或者记载,也同样适用本保险条款。从这个角度上看,保险条款的简单化也是通俗化的基础和前提。   上述内容的探讨仅仅局限在保险条款的本身。其实,对于保险条款的研究还会涉及到其内容的控制和法律规制、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以及保险人的诚信经营等多个方面,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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