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38.50KB ,
资源ID:7182959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18295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pc****0】。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pc****0】,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8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省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义务劳动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

3、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市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在城市中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坚持文明施工。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机具应摆设整齐,工地周围应设置护栏、围布或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按批准的占道面积、时间进行施工。施工产生的物料应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及时回填并将破坏的路面恢复原状。第十二条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

4、、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园林绿地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三)在道路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十四条在户外设置广告、牌匾、商幌和画廊,必须征得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清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粉刷和清理。第十六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5、一)在临街两侧建筑物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二)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阳台;(三)在建筑物上涂写、刻划、张挂、张贴宣传品。第十七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根据城市环境的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因对其进行栽培、整理及其他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及时清除。第十八条城市中的道路、排水、环卫设施、照明、交通、人防、电讯等公共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城市建设中

6、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一)城市主要街路、广场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二)居住区、巷、胡同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清扫保洁;(三)企、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下同)家属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由企、事业单位组织清扫保洁;(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个体专业户)按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含门前三包)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五)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六)各类贸易市场(

7、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清运,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及经营者负责。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成立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各类客运车辆必须设置废票(物)箱,乘务人员及乘客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物);(二)不准乱倒污物、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三)沿街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做到车走地洁。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科研、军事、教学等特殊需要饲

8、养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应在指定的场所饲养。饲养家禽家畜不得妨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进入城市的汽车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经冲洗后方可驶入城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进城汽车冲洗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畜力车进城时应挂带粪兜,并具备清扫工具和容器,对遗撒的粪便应由畜力车主立即清扫干净。第二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清扫清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清扫清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可自

9、行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自行消毒、平整,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服务公司代行清扫清运和处理。自运和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单位(含个体户)应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废弃物清运证)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及其他需要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第二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生活垃圾和粪便应及时清运,逐步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

10、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三十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维护管理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含插建),必须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机械化的垃圾中转站(含环卫工人休息室)、厕所等环卫设施、设备,所需经费应纳入建筑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期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风景旅游区、公园、火车站、汽车站、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规定标准组织建设、改造和支持有

11、关单位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恢复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五条市区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居民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含个体户)无厕所,需要使用公共厕所的,必须缴纳管理处置费。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12、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可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七)临街建筑工地未经设置护栏、围

13、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人民币4002000元;(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人民币55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

14、款人民币1001000元;(二)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10005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2001000元。第四十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含插建)不按规定建设环卫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15、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并责令补建环卫设施。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设施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罚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1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非建制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可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

17、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七)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人民币4002000元;(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

18、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人民币550元罚款。”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人民币1001000元;(二)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

19、10005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2001000元。”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含插建)不按规定建设环卫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并责令补建环卫设施。”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第四十六第各县(市)所在地建成区以外的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白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