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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doc

1、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 第一条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

2、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 1、畜禽养殖场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2、畜禽养殖小区 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

3、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 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 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有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

4、或相对独立。 (五)环保设施 1、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2、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环保处理设施。 (六)饲养管理 1、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3、同一场和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4、规模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 (七)档案材料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饮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

5、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定的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附 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名 称地 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畜禽品种:养殖数量: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2(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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