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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doc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6号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局长 袁伟民2003年7月25日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确保国内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

2、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上传者 知盟网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 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

3、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 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 挥。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

4、决定。 第八条 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第

5、十二条 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四条 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 第十五条 登山团队应当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

6、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第十八条 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 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 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十条 登山团队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7、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参加登山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华参加登山活动,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8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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