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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doc

1、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 48 号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于2005年5月1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提高单位门前责任意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

2、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汽车站等)、社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容环境门前责任是指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综合协调工作。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门前责任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园区负

3、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辖区市容环卫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本办法,划分辖区内单位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区域,负责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的签定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签定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一)责任单位应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干净整洁,图案清晰,线条轮廓明显,每两年进行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须清洗一次;

4、凡出现起皮、脱落、褪色、风化、雨水冲涮痕迹等须及时清洗整饰。 (二)建(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搭建;外立面不得有张贴、喷涂小广告;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责任单位不得占道或伸出门店经营,不得招揽无证经营者在责任区内设置摊点或进行宣传、庆典、促销等活动。 (四)责任单位门前不得擅自设置檐篷、遮阳布、门头牌匾,确需设置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设置的,须每周至少擦洗一次,保持清洁,如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缺字现象。责任区内不得擅自张挂横幅、标语、彩旗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标语牌、标志牌、电话亭、书报亭应当

5、保持完好、清洁,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每周至少擦洗一次。 (六)责任单位按要求设置的夜景灯饰应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并按规定时间启闭,如出现残缺、破损须及时修复。 (七)责任单位应在门内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倾倒,保证门前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痰迹、无蚊蝇滋生。月日至月日期间,每周对责任区范围内的门前便道清洗一次。 责任单位门前保证无残冰积雪。白天降雪,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八)责任单位应当保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借树搭建和悬挂物品,不得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和堆放杂物等,不得损坏、致死树木花草。对损坏绿

6、化设施及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等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必须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 (九)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确需停放机动车和自行车的,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统一施划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经允许停放车辆的,须按市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和维护,并设置规范的进出口,停放车辆造成便道损坏的,由门前责任单位按标准负责修复。 (十一)责任单位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责任单位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各类饮食服务业经营所产生的油烟,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7、 (十二)责任单位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功能区噪声标准,不得使用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第七条 12319城建服务热线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督查。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处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临街经营性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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