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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等 名词解释.doc

1、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1990年6月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共15个,分别为: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保税区。     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贸易活动;     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系指保税区以外中国境内的其它地区)的国内企业从事一切贸易和商业活动均视为外贸业务。   保税区特殊政策         经营范围:区

2、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其它基本不受限制。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或设立贸易、仓储、出口加工、运输企业、金融和展销机构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      海关管理                           1、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2、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3、海关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4、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外汇        1

3、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3、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4、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5、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税收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

4、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     加工贸易       1、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除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外,保税区内可以自由加工;     3、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

5、行加工业务。     仓储                          1、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需要的商品;     2、对转口货物、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3、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出口加工区 2000年6月21日我国宣布设立首批出口加工区试点,大连、天津、北京天竺、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上海松江、杭州、厦门杏林、深圳、广州、武汉、成都、吉林珲春等十五个出口加工区已获国务院批准建立。       

6、                    此举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在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加工贸易进行“圈养式”封闭管理,也是中国政府深思熟虑后作出的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重要决定。这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举动既有利于提高守法企业的通关效率,为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管理,又有利于改变分散经营、监管困难的现状,相信会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三方物流与港口 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

7、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动作与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LOGISTICS)。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其前身一般是运输业、仓储业等从事物流活动及相关的行业(比如港口)。 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在委托方物流需求的推动下,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建议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的信息搜集、管理等。 第三方物流产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导致许多非核心业务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其中包括物流业。将物流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负

8、责,可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物流活动的增值服务功能。 第三方物流给企业(顾客)带来了众多益处,成为21世纪物流发展的主流。 一、集中主业。企业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将有限的人力、财力集中于核心业务。 二、节省费用,减少资本积压。 三、减少库存。企业不能承担多种原料和产品库存的无限增长,尤其是高价值的部件要被及时送往装配点,实现零库存,以保证库存的最小量。 四、提升企业形象。第三方物流提供者为顾客着想,用“量体裁衣”式的设计,制订出以顾客为导向,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方案,在同行者中脱颖而出,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货主企业采用第三方物流方式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9、 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前景。在我国的企业中,将一部分物流作业活动委托给专业物流企业去完成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对外委托的范围还相当窄,只是局限在一部分作业性活动上。有些委托不具有长期、稳定的关系。以汽车为货运手段的中短距离运输、保管、配送等物流活动领域,仍然是以自家物流为主。这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物流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物流业还不具备向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综合物流服务的能力。对外委托是实现物流社会化、合理化的有效途径,企业要实现经营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满足生产经营对高度化物流系统的需要,有必要在物流对外委托范围和方式上做出新的尝试。从一点来看,作为港口,做大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必然

10、趋势。 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无疑是促进企业物流活动合理化、效率化,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物流合理化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将先进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应用到物流管理中,会极大地促进物流事业的发展。 什么是保税仓库?它允许存放那些货物及功能?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 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

11、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三是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资和零配件等。 什么是保税物流中心?它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署负责验收和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分两类:A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的公共保税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有9项: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

12、 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作用:一是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二是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三是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什么是出口加工区?它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口和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专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应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什么是保税区?它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

13、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视同货物仍在境外;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14、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

15、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16、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17、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

18、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八条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标牌(样式见附件5)。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19、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

20、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十)

21、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4)。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

22、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物流中

23、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

24、印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

25、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七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

26、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

27、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三十条 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三十三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

28、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

29、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

30、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第三十七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

31、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中心内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心内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

32、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        4.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5.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33、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B验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准予开展保税物流中心(B型)业务。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2 中 华 人

34、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B册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注册登记。此证书有效期为3年。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3 保税物流中心(B型)

35、企业设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在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物流企业,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内

36、企业名称   地 址   企业主要经营业务   仓储面积/容积     堆场面积/容积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设立企业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件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关中心B企册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37、月 日申请在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设立。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5 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示意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38、 海 关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B型) ――――――――――――――――――――――――――――― CUSTOMS BONDED LOGISTICS CENTRE  (B) 年 月 日 说明:标牌由0.2CM厚的铜板制成。尺寸为80CM×65CM,裙边宽3CM。牌面上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英语译文字样,中部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及英语译文字样,底部为年月日等,标牌字体为宋体。牌面为自然的铜黄色。牌面上的文字由硫酸蚀刻制成,蚀凹部分用油漆涂为红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

39、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40、第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41、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

42、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

43、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

44、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3),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样式见附件4)。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

45、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在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

46、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

47、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十九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48、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

49、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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